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4日浏览量:来源:新浪司法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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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与盛某于2014年4月份相识,2014年10月份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经双方协商,被告盛某出具给原告张某欠条一张承认欠原告14万元,但未载明借款用途。两人于2016年4月5日离婚。现张某因此具状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同时提交该份借条,要求盛某返还借款。
[意见分歧]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定婚内借贷行为的性质需结合该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等内容认定。本案张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盛某将借款用于个人事务,因此该借贷关系不成立,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内借贷关系与普通民间借贷相同,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款用途不违法即可。本案盛某主动提出借款用于经营并出具欠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用途合法,因此该借贷关系成立,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法理透视]
小编同意第一种观点,分析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借条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所以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条肯定了夫妻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并明确规定了只要同时满足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后、借贷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及用于一方个人事务三个要件,则婚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结合本案分析,第一,张某与盛某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后;第二,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张某除非证明其所出借款项为其个人财产,否则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婚后所得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盛某虽在借款时系以经营为由,但借条中并未写明借款用途,且张某无法证明盛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事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张某与盛某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只能按离婚后财产纠纷来处理。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是很常见的,因此在发生借款关系时就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比如,当对方提出要向自己借钱的时候,务必要求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协并写明借款用途。
来源: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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