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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也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4日浏览量: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作者:佚名
  案例:
  
  2014年6月,孙某向邵某借款合计30万元,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及归还期限,王某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后来孙某未能还款,王某也未能代为还款。邵某就将借款人孙某、孙某的丈夫韩某、担保人王某、王某的妻子朱某一并告上法庭,以债务发生在孙某与韩某、王某与朱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及韩某共同偿还本金30万元;并要求判令王某及朱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邵某提交了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及孙某韩某夫妇、王某朱某夫妇的婚姻关系证明。韩某及朱某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自己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并称对各自配偶的借款或担保行为并不知情。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孙某及韩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判决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了邵某要求朱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律师说法:
  
  为什么韩某及朱某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最终韩某要与妻子孙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朱某却不用与丈夫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呢?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不同性质的债务有不同的规定。
  
  为了保护无辜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孙某是借款人,出借人邵某也证明了已将借款提供给孙某。孙某的丈夫韩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孙某和原告邵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韩某和孙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曾约定为各自所有且原告邵某知道该项约定,因此孙某及韩某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实际上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夫或妻一方向朋友借钱,另一方不管签没签字也要共同还。除非借的时候就和朋友说好了是个人债务,一个人还。或者朋友知道借钱的夫妻俩是约定财产各归各有的。但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未在借条上签字的一方很少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种情形,因此只要是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怕是之后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常常被判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当中也不乏莫名其妙背了一身债的无辜配偶,这也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备受质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以及要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等要求。并同时发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补充的两款规定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这就进一步明确了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仍是相当复杂而现实的难题。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担保人王某的妻子朱某不需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王某仅为担保人并非借款人,该借款也不可能用于王某与朱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担保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这也是法院驳回原告要求韩某妻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的形式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的意见: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复函的原文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是对前述“第二十四条规定”中“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做了限缩性规定,将“一方担保之债”排除在了夫妻共同债务之外,这就更好的保护了夫妻中未签名担保一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避免将来所出借款项是否属于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建议尽量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让另一方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并且除借条外要保留提供借款的凭据,如银行汇款凭据等。现金交付的也要保留取款凭证、资金来源等证据,尽量避免巨额现金交付。
  
  而对于夫妻中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被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话,要从债务是否真实、是否非法债务、债务确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去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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