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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超过期限,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浏览量:来源:新浪司法作者:李辉
  2016年2月,张波(化名)因自家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向王阳(化名)借款50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为给借款加一重保障,王阳要求张波确定一名担保人,张波遂找到张强(化名),张强出于对张波的信任,在王阳提供的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并说明自愿为张波借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担保期限。
  
  2016年10月,因迟迟没有收到还款,王阳将张波及其担保人张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50万和逾期利息。张强辩称,自己已过6个月的担保期限,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阳和张波的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对于王阳要求张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间,故担保期间应认定为6个月,张强的担保责任已超过担保时效,故被告张强对被告张波的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波偿还王阳借款本金和利息,张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债权人风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出现有关担保问题。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对于担保责任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担保期间。法律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起六个月为担保期限。本案中王阳与张波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则张强的担保期限到2016年9月。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间,那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优先于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的适用。
  
  2、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请求超过此期间,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阳未在6个月的担保期间内要求张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6个月后提起诉讼,已超过张强的担保期限,所以张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证据的保留。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定要留有相关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短信、证人证言、催要债权的函件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被法院采信,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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