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典当研究 >> 浏览文章

典当核心法律法规主要构成之综合费用能否预扣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6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1、借款法律关系是典当法律关系的主法律关系,那么《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系典当核心法律法规的主要构成之一;
 
  2、抵/质押法律关系是典当法律关系的从法律关系,那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和质权等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也是典当核心法律法规的主要构成之一;
 
  3、典当的本质属性是借款法律关系,典当行为确保其债权的安全,往往在担保物权之外还引入第三人信用保证,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保证担保的相关规定亦是典当核心法律法规的主要构成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核心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核心内容之借款合同预扣利息法律后果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综合费用是根据当金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如果典当行有预扣利息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典当本金以典当行实际发放借款数额确定,综合费用也应以典当行实际发放借款数额为基数计算。
 
  一、引申:综合费用能否预扣?
 
  目前现状:《典当管理办法》未明确,全国统一当票背面“典当须知”第三条规定“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典当时可以预扣”。综合费用可以预扣的法理分析
 
  1、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特有的概念和制度;
 
  2、综合费用不属于孳息范畴,而属于“费用”范畴;
 
  3、综合费用不属于直接费用范畴,而属于服务、管理间接费用。
 
  二、综合费用预扣风险防控方法
 
  1、鉴于现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低下,依法不能在民事审判中进行援引,并且实践中经常性的将“综合费用”与保管费、保险费等直接费用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在《典当借款合同》中通过双方意思自治的方式界定“综合费用”的概念,并将保管费、保险费等直接费用剔除在外。
 
  我们制作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对“综合费用”的定义是:“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2、需要预先扣除综合费用的,应与当户明确约定,对于仅预扣部分综合费用的,剩余期间的综合费用的支付方式应与当户明确约定。
 
  3、同时还要明确合同项下的所有直接费用均由当户承担。我们制作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对此设计的条款如下:
 
  12.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4、在人民法院不支持预扣综合费用的地区,需要达到预扣综合费效果的,可通过由当户签署相关收款确认文书等的方式予以处理。
 
  此种方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作用:首先,解决当票不具有收款收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二,对于预扣综合费的情形,也可以通过以当户确认收到现金的方式予以处理,证明典当行全额发放了当金。
 
  5、将全国统一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第三条中的“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修改为“综合费用包括服务、管理费用”。
 
  6、“综合费用”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不要试图以其他任何概念如“服务费”、“管理费”、“费用”等代替“综合费用”的概念,这些概念均不能取代“综合费用”。
 
  三、综合费用的法律属性
 
  综合费用具有何种法律属性,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来定性:1、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特有的概念和制度
 
  综合费用是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首次创设的一个概念和制度,它仅适用于典当行业,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一项费用。在之后的商务部的《典当管理办法》中承继了这个概念,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而在其他借贷法律关系中并无这一概念和制度,由此可见,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特有的一项制度,应当将其置于典当法律关系中进行考量,而不是把综合费与其他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等同的简单理解,将其与有没有提供保管、管理等实质性的服务为标准进行认定,而应当结合当物的属性、实际的必要性、可能性、典当行业从事借贷业务的风险等特点以及利益的相互平衡相结合进行评价。
 
  2、综合费用不属于孳息范畴,而属于“费用”范畴
 
  综合费用在法律属性上不属于“利息”等孳息的范畴。“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即以有体物或无形财产供他人用益而获得的收入,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利息产生于本金的用益权益,属于法定孳息范畴;而综合费用它本身的定位就非常明确,属于“费用”范畴,即典当行就典当业务的进行所付出的劳务等的费用,与本金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益无关。
 
  3、综合费用不属于直接费用范畴,而属于服务、管理间接费用
 
  综合费用不属于直接费用范畴,即对于当物进行保管、办理保险等事务的直接费用,故其处理方法应该是按照实际发生的额度实报实销,除非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由典当行包干使用,方可能按照固定的费率来收取。而不论是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还是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对综合费率的确定都是一个比率,虽然这种比率可以在规定的最高比率范围内向下浮动,但是不管怎么说典当行与当户之间最终的综合费率都是一个固定的比率,这也表明综合费用不属于直接费用范畴,而应属于因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所产生的间接费用范畴。
 
  由此观之,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中典当行就典当业务的进行过程中所付出的服务、管理的劳务的对价,而不是基于本金在借用期间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也不是对当物进行保险、保管等支出的直接费用,故其本质上是劳务费用,其不适用利息不得预先收取的规则,也不能适用关于保险等费用依据实际支出方可要求支付的规则。
 
  四、风险防控方法
 
  1、鉴于现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低下,依法不能在民事审判中进行援引,并且实践中经常性的将“综合费用”与保管费、保险费等直接费用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在《典当借款合同》中通过双方意思自治的方式界定“综合费用”的概念,并将保管费、保险费等直接费用剔除在外。
 
  我们制作的《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对“综合费用”的定义是:“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2、需要预先扣除综合费用的,应与当户明确约定,对于仅预扣部分综合费用的,剩余期间的综合费用的支付方式应与当户明确约定。
 
  我们制作的《机动车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对此设计的条款如下(截取):
 
  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月利率为%,合计为%,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元。6.4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3、同时还要明确合同项下的所有直接费用均由当户承担。我们制作的《机动车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对此设计的条款如下:
 
  12.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4、在人民法院不支持预扣综合费用的地区,需要达到预扣综合费效果的,可通过由当户签署相关收款确认文书等的方式予以处理。
 
  此种方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作用:首先,解决当票不具有收款收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二,对于预扣的利息、综合费情形,也可以通过以当户确认收到现金的方式予以处理,证明典当行全额发放了当金。
 
  5、将全国统一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第三条中的“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修改为“综合费用包括服务、管理费用”。
 
  6、“综合费用”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不要试图以其他任何概念如“服务费”、“管理费”、“费用”等代替“综合费用”的概念,这些概念均不能取代“综合费用”。
 
  五、案例分析
 
  在新疆巴因郭楞蒙古自治州赛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库尔勒市恒信伟业造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一案中,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约定在支付当金的同时预扣综合费,并且明确约定了以合同约定的当金数额为依据计算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并且综合费用不属于孳息范畴,而属于费用,对于费用可以约定预先扣除,更为重要的是综合费用不属于保管费、保险费等直接费用,而属于管理、服务等间接费用,事先约定扣除并不违反其属于间接费用的法律属性。
 
  而在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李会华、黄建梅典当纠纷一案,审理法院混淆了综合费用与孳息概念,最终以“但原告在支付被告当金时,预先扣除了当金的综合服务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而未予支持其效力,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典当行未与当户事先明确约定预扣综合费用存在一定的联系。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典当纠纷亦或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