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法院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7月15日,莱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战某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王某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莱州法院办理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因做生意需用周转资金,向申请人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借款人自愿以位于莱州市汇泉花园的房产一处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四倍。借款协议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同日,莱州市公证处就前述借款抵押合同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上有关当事人的签字、捺印属实。同时证明抵押房屋共有人彭某对借款合同表示同意。
2011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莱州市房产管理局就抵押事宜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了上述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
被申请人的上述借款到期后,因至今没有还款,申请人为此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对自己的申请事项做了如下调整,即要求对房产变价后所得款项在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58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某申请对被申请人战某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的律师费5800元,没有合同约定,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以上裁定。
此案的意义在于将以往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途径由《担保法》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变化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使抵押权的实现更加便捷,降低了抵押权实现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