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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7日浏览量:来源:重庆法院作者:杨建明

  日前,垫江法院审结了重庆市云龙典当公司与裴正琼、廖正川典当纠纷一案,该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典当纠纷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绝当之后的息费计算问题。形成绝当后,有部分当户拖延还款,典当公司也不及时主张权利,此时绝当外的息费如何计算却没明确。二是多次续当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典当纠纷中,出现多次续当的情况时,或者对续当时利息和综合费转为当金本金的情况,是否应支持法律无明确规定。


  该院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两点意见并建议最高法院在时机成熟时制定相应司法解释,以统一典当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是绝当之后的息费计算,法院在分清责任基础上,尊重典当双方意思自治。有约定的,在支持典当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之后,再按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度考虑;无约定的,绝当期外不再计算息费。


  二是多次续当的法律效力,为了衡平典当公司和当户之间的利益,不宜支持息费转为当金本金,并对续当次数予以限制。续当以限于一次为原则,续当后总当期不满一年的,可以再续当至一年为限。一年以内,典当息费按约定计算,超过一年则参照上述绝当期后计算息费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