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车辆质押问题的权利困境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3日浏览量: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者:夏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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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未能实际有效地控制车辆,时常出现第三人主张对车辆享有质权,而提出异议。法院在处理该情况时,则面临着维护法律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第三人质权的保护的选择困境。
一、车辆质押问题出现权利困境的原因
1、质权的性质所决定。根据《担保法》对动产质权的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成立所具备的条件仅需当事人直接订立质押合同、债权人实际占有质物即可,无需登记,就可对抗第三人,导致一部分当事人私下订立合同,完成交付,质权即可实现,达到了转移财产的目的。
2、被执行人故意设定动产质权逃避执行。在动产质押中,如能实际有效地控制查封物品,则不会出现该类情况的发生。但因车辆未能有效地控制,导致被执行人常因知道法院查封,而利用此漏洞,转移财产,与第三人签订质押合同,交付车辆,设定质权,稀释被执行的财产。
3、程序漏洞。虽然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而仅能起到限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等作用。如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车辆,则无从知晓。
4、法律缺乏有效处罚措施。被执行人私自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对财产执行造成不利后果的,我国法律上尚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在法院查封后设定的质权,法院则认定质权的法律关系至始无效。但对于被执行人的这一逃避执行的行为,因追究责任较为繁琐,一般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致使一部分不诚信当事人争相效仿。因此,在该类情况发生时,应增加违法成本,产生足够的威慑力,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二、解决对策
1、区别时间节点确定质押行为效力。应区分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完成交付行为的时间节点。在执行前或查封前设定的动产质权,动产质押行为有效。即使该质物被法院查封,第三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仍设定质权,质权至始无效,受到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
2、完善执行程序。查封后应尽快对被执行人制作笔录,对财产的权利状况进行记录,有质押、抵押情况的应当立即提供相关证据,并告知进行虚假陈述的规定法律责任,查封后处分财产、对财产增加权利负担的行为无效。如有条件,法院对未能实际控制的查封物品,应通过登报、网上公布等途径予以公示。
3、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被执行人虚假陈述、不当处理查封财产的,属于逃避执行。此类情况应当明确列出,引入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明知财产被查封,仍实施出质行为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则可追究第三人妨害公务罪,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一、车辆质押问题出现权利困境的原因
1、质权的性质所决定。根据《担保法》对动产质权的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成立所具备的条件仅需当事人直接订立质押合同、债权人实际占有质物即可,无需登记,就可对抗第三人,导致一部分当事人私下订立合同,完成交付,质权即可实现,达到了转移财产的目的。
2、被执行人故意设定动产质权逃避执行。在动产质押中,如能实际有效地控制查封物品,则不会出现该类情况的发生。但因车辆未能有效地控制,导致被执行人常因知道法院查封,而利用此漏洞,转移财产,与第三人签订质押合同,交付车辆,设定质权,稀释被执行的财产。
3、程序漏洞。虽然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而仅能起到限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等作用。如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车辆,则无从知晓。
4、法律缺乏有效处罚措施。被执行人私自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对财产执行造成不利后果的,我国法律上尚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在法院查封后设定的质权,法院则认定质权的法律关系至始无效。但对于被执行人的这一逃避执行的行为,因追究责任较为繁琐,一般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致使一部分不诚信当事人争相效仿。因此,在该类情况发生时,应增加违法成本,产生足够的威慑力,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二、解决对策
1、区别时间节点确定质押行为效力。应区分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完成交付行为的时间节点。在执行前或查封前设定的动产质权,动产质押行为有效。即使该质物被法院查封,第三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仍设定质权,质权至始无效,受到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
2、完善执行程序。查封后应尽快对被执行人制作笔录,对财产的权利状况进行记录,有质押、抵押情况的应当立即提供相关证据,并告知进行虚假陈述的规定法律责任,查封后处分财产、对财产增加权利负担的行为无效。如有条件,法院对未能实际控制的查封物品,应通过登报、网上公布等途径予以公示。
3、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被执行人虚假陈述、不当处理查封财产的,属于逃避执行。此类情况应当明确列出,引入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明知财产被查封,仍实施出质行为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则可追究第三人妨害公务罪,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