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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3)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2日浏览量:来源: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者:佚名

原则上既不得因所担保之债权罹于消灭时效而消灭,同时也不得因除斥期间之经过而消灭。但近现代民法从尽迅确定各种复杂法律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也例外的规定抵押权得因一定期间之经过而消灭。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0条规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五年间不行使其抵押权的,该抵押权消灭。在我国,此除斥期间为二年。




  
  参考书目:
  
  1、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黄河:《房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