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赵明 翟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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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是企业目前盘活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加快资本流通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动产抵押登记是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工商部门积极开展此项活动,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提出与大家商榷。
存在问题。抵押人严重失衡。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前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比例很小。抵押物种类单一。前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基本上以机器设备为主,其他动产如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相对较少,浪费了现有的资源,没有充分发挥抵押人动产的融资能力。动产抵押流于形式。抵押权人普遍认为动产易贬值,存在灭失或毁损的风险,所以优先要求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往往把动产抵押作为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和保证人之后的一种补充性担保方式,造成动产抵押登记未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工商部门登记时责任重大。造成了工商部门的积极性减弱、登记效率低。登记的公示性弱。虽然动产抵押已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但缺乏有效的公示方法、手段,往往导致善意第三人无从知道其权利状态,极易造成抵押物灭失,责任即使由抵押人承担,但抵押担保的作用已经失去,从而造成抵押权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改进建议。对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加以完善,建议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弥补: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动产抵押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送法上门、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扩大社会知晓面,使抵押人从企业尽快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拓展融资空间,促进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效率。把动产抵押登记作为工商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登记人员要认真系统学习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本领,为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便利的服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天受理,当天审核,当天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规范的动产抵押登记簿,完善抵押权的公示渠道。根据民法的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定要有合理的公示方式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动产抵押时,物权法明确了登记是动产抵押权设定的法定公示方式。工商部门作为登记机构,必须如实进行纸质登记并设立专门的动产抵押登记簿;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电子政务平台,在企业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之间加强数据汇总和信息共享,社会公众可以到工商部门进行查阅,减少交易风险,切实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强化工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的社会公信力。齐抓共管、大力配合,建立互动机制。工商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工商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沟通,用活政策,扩大抵押物种类,降低贷款门槛,增加金融产品服务项目;要加强与银监、税务职能部门的配合,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要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和帮扶,提高信用意识,规范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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