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三个缺陷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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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被各界认为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其中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主要是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形式的丰富,尤其是抵押权的实现,又被认为是重中之重。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强调“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此指引下,相信未来《物权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将进行相应修改,缺乏法律支撑将不再成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大障碍。
一些省份在政策鼓励下开始积极探索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具体操作模式,也陆续发放出一些贷款。在很有可能来临的各地纷纷大力推进之际,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承包经营权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导致它很难完全满足抵押贷款这样一种金融手段对贷款客体的要求。
第一个缺陷在于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问题。最近关于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讨论已经很清楚地显示,掌握经营权的如果不是承包人,它所掌握的经营权只能是本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即使是承包人,到期后承包权的延续如何进行,当前来看只有十七届三中全会谈到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却在五年多以来缺乏更详细的法律条文进行明确,比如进城农民还是否按照“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来算,还是重新分配他们的土地,长久不变是多久或者至少下一轮承包期是多长等等。金融企业从自身资金安全出发,往往只愿意以本轮剩余期限再扣减掉抵押合同里确定的还款周期来估算抵押物价值。而本轮承包期已经过半,如果再考虑到地方屡见不鲜的乱征乱占土地、补偿不能到位的现象,这些都与金融机构对于抵押物的权属清晰产权稳定的要求有所冲突。
第二个缺陷是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不高。从各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案例可以看到,如果仅仅保持主粮种植,流转基本很难有回报,即使转做一些特色高效农业项目,几百斤大米或者千余元一亩的回报已经不算太低,这已经基本代表了承包经营权自身可带来的最高收益。我国农村户均耕地大致在七八亩左右,再加上剩余年期有限,贷款金额为估值的七折左右,单个农户办理抵押并不能贷到多少资金,反而不如现在农村的小额信贷来得方便。而从发放贷款的银行角度考虑,发放与收回贷款与利息等操作行为所需要的交易成本与单宗的土地面积关系不大,基本是一个定数,如果贷款金额过小,银行利润难以保障,甚至亏损。1个700亩的项目,和100个7亩的项目,银行无疑选前者。这导致单个农户的抵押行为很难成为主流。
第三个缺陷是银行对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实现难度太大。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可能恰恰是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处于市场低谷阶段,加大处置难度。加上处置的面积如果不大,尤其是不成片的情况下,更难吸引专业化农业企业的介入。
后两个缺陷可以通过扩大单个抵押行为的承包经营权面积来解决,一个片区内农户自己组成合作社或者集体流转,再由后者去抵押用于经营,这就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选择,不能为推进工作而强制农户集中土地。前者则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界定与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只有做到这几点,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未来才变得清晰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