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动产抵押登记不及时的途径探析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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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基层工商部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个别工商干部对于《物权法》和《办法》的精神实质吃得不深不透,容易因动产抵押登记不及时带来履职风险。笔者就如何规避动产抵押登记不及时的途径进行探析。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对于当事人按照法定形式提交完整登记材料的业务未能做到当场受理并录入软件管理系统、载入动产抵押登记簿、在相应文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的现象,为登记不及时。这种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能为当事人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行为,可能导致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或未得到足额受偿等损害情形的发生,从而产生登记机关被问责、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为有效解决登记机关开展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不及时的问题,避免被问责、担负赔偿等风险,笔者认为,规避动产抵押登记不及时的途径有以下四条: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新旧法律法规过渡过程中,强化宣传普及力度。一是扩大社会知晓面。充分利用媒体宣传、讲座培训、送法上门等形式加强动产抵押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尤其是加大对金融部门、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其熟悉登记程序、流程及应提交的相关资料。二是加强部门沟通。
(二)细化指导,加强规范。要建立统一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进行规范。一是强化上层设计。以上层机关出台工作条例、意见或操作规范的形式,对《办法》中有关条款和延伸性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提高可操作性,保证业务办理的规范和统一,避免因工作人员理解上的偏差产生业务工作开展不规范,甚至出现越权的行为。二是强化督查指导。以上级机关组织督查、单位之间交叉检查等形式,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相互间取长补短,提高开展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规范性、及时性水平。三是强化业务培训,以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点的形式,对一线登记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四个讲清”(讲清新老法规的区别、讲清新老法规适用规则、讲清业务开展的风险点、讲清规范业务的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依法行政,落实工作规范。
(三)自主学习,提升技能。要通过不断提升自身学习力,实现工作能力的再提高。一是不断更新知识点,提高掌握法律法规条款的能力,确保工作方向与内容的与时俱进。二是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运用法律法规条款的能力,确保工作方法与方式的与时俱进。
(四)转变观念,服务发展。动产抵押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开展中必须牢牢把握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的辩证关系。一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做到法无禁则不止,笔者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中只要抵押权人不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借贷人范围内,其它不论以加工、运输抑或买卖等其他性质的登记业务均应及时予以审核、办理。二要牢固树立服务效益意识。进一步转变观念,落实“三通”工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即时畅通;不违背法律法规,可以当场补正的,要适时变通;材料不具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及时沟通。真正做到动产抵押登记“一口清、一处完、一趟结”,提升“当场受理、当场审批、当场办结”服务水平,强化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优势服务经济发展水平。三要牢固树立创新发展意识。通过对职能资源的拓展,结合各项业务的不同特点,登记工作人员应不断地学习、研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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