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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及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6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本文介绍了船舶抵押权及其登记的概念,分析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就抵押权登记的各种形式、法律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船舶抵押权及其登记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船舶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与传统意义上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情况有所区别,若船舶作为动产质押被债权人质押占有,船舶可能会失去维护和保养,且船舶无法由船舶企业进行营运而进行收益。为此,有必要将船舶作为设定抵押权而非质押权进行处理。
  
  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人、抵押人向规定的登记机关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事项予以记载的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动产船舶作抵押的,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要求强制办理登记。抵押权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将抵押权设立、移转、变更、消灭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抵押权变动的情况,抵押权通过登记公示达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为了使设定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一般要求其设定担保债权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
  
  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
  
  1、可担保债权的主要法律条款依据及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能设定担保(包括抵押)的债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向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借款所产生的债,还包括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依法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减免保证金开证、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银行保函(包括预付款退款)、开具信用证等。上述金融业务符合国家相关金融、经济法规的规定,这里不进行阐述。同时,对企业、个人之间合法民事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也能设定抵押担保。
  
  2、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
  
  因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债。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由此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当事人可以因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权。
  
  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债。如:A、因光船租赁产生的债。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方式进行租船,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以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B、因融资租赁产生的债。当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船舶时,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等费用时,承租人以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
  
  加工承揽所产生的债。如造船过程中,买方(订船方)的预付款、银行的预付款退款保函、船厂的工程款或修理款等,为保障实现其债权,由债务人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担保。
  
  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债。如承运人与托运人间就某一航次或某段时间的运费欠款达成协议,为保障实现其债权,由托运人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担保。
  
  其他所产生的债。如船舶加油、打捞等合法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
  
  总之,只要当事人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活动,且意思表示真实,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则当事人可以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担保。
  
  3、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特殊事项
  
  由于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对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要件进行了明确,船舶抵押内容应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等主要事项。为此,可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债,应约定为金钱类债权债务关系。若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或组织,要注意当事人之间为保障非法债权的实现而设定抵押权,即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由于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多样性,其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同格式也无固定版本,给登机机关的审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目前,除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的债设定抵押外,对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权登记如何操作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被各方更好地认识。
  
  几种特殊的抵押权登记形式
  
  共同(担保)抵押。指一个主债权有多个抵押物的抵押或(和)多种担保方式的抵押。一个主债权可以由多个抵押人或(和)多种担保方式作担保,抵押人以多艘船舶(或其他担保物)共同担保同一债务时,应可看作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个债权。船舶共同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应超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船舶(或其他担保物)在抵押时的总价值。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反担保抵押。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担保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当事人可以用船舶抵押作为反担保申请抵押权登记。
  
  船舶抵押权变更。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及主合同的担保金额、受偿期限、利率等部分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抵押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收费,船舶设有多个抵押权的,涉及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应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应先注销再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抵押权转移。抵押权转移登记是指因债权的转让,而将原登记抵押权人变更为新的抵押权人。船舶抵押权转移是权利的转让,债权关系未曾消失,而是发生了变更。因此,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以变更登记的形式为其抵押权转移登记,并向承转人核发新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登记申请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的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
  
  抵押物权属转让的抵押权登记。抵押物权属的转让,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由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仍享有所有权,因此,有权将抵押物让与他人。但又因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涉及到抵押权人的债权,抵押人在处理抵押物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抵押物的转让还涉及到第三人买受人的利益。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最高额抵押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虽然确定,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建造中船舶抵押。由于建造中船舶抵押的相对特殊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出台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如何办理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这里不再阐述。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当事人申请抵押权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应予以登记。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属于什么性质,即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问题,如对主债权无效或非法的抵押权申请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登记机关是否因此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相关法律未直接明确,但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相关法律对各当事人的适用问题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公司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海商法等民事、经济法律主要是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经济、金融管理等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主要是调整各有关主管机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调整船舶抵押权登记机关与当事人的法律法规则应主要是《船舶登记条例》。
  
  同时,船舶抵押权登记机关不参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或经济行为,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非常复杂,平等主体当事人在从事各项民事或经济活动时,应当知道各行为所涉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应理解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相关经济或民事法律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船舶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和政务公开指南要求进行审查,且程序合法。
  
  2、相关基本法律对动产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动产船舶作抵押的,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动产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无效的合同不因登记机关的登记而生效。同样,非法的合同不因登记而合法。
  
  3、《船舶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船舶登记条例》对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提交材料的要求相对简单,比如无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合同,但在程序上有严格的要求,如当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等。同时,债权人可以放弃或部分放弃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更换抵押物,是否履行主债务合同不是解除抵押合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可凭抵押合同已解除的证明等申请材料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是登记对抗主义,无效或非法的合同不因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而生效或合法,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材料的审查应理解为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应按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和职责。主债权合同是否合法或是否有效,则应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已解除抵押合同或已履行债务合同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不能因为未申请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而继续对该船舶享有或行使抵押权。
  
  结论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实质是将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消灭事实通过一定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的一种方式,通过抵押权登记达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尽管各类担保主债权或各种抵押的形式各有不同,但只要其本质属性是正常范围的债权抵押,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当事人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设立或变更、转移、注销抵押担保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及相关登记手续,船舶登记机关则是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及政务公开指南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作者单位:舟山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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