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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融资性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浏览量:来源:金融网作者:农发行新疆阜康市支行 朱刚
  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显现。但是,县及县以下一些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相关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加之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对担保受益的银行机构造成潜在的经营风险。就此,本人对当前社会化担保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当前社会化担保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社会性担保公司一哄而上,鱼目混珠,良莠不齐。近些年,随着国家对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放开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虽然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有一定的认可。然而由于一些担保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过程中暴露出相关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甚至有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等问题,虽然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于2010年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后,担保行业整体逐步走上了依法合规经营的轨道,但仍有部分担保公司违规经营,形成银行贷款的隐患和风险。二是现行的县及县以下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导致银行机构对担保公司的误判。有些担保公司的高债经营,其担保收益人范围广泛,且投资渠道较多,农发行虽然是担保机构的债权人,缺乏对担保公司的有效控制手段,难以了解其财务和投融资的真实情况,加上银行间的同业竞争和信息封锁也使得银行对担保机构在各家银行的总担保情况无法准确及时地掌握,合作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旦担保公司出现经营性风险,容易波及影响其所担保的农发行信贷资产、存在风险隐患。
  
  三是现行的担保公司成为谋取暴利的行业,不利于弱质产业的发展。从这几年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发展看,高产高效的产业很少谋取担保公司的支持,而一些弱质产业和小微企业为了得到银行贷款,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在抵质押物不充足的前提下,只能被动地请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造成弱质产业成本加大,产品市场竞争力减弱。四是对现行的担保公司缺乏有效监管,从目前的我国对担保公司监管的方式看,主要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的金融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担保公司的开立审批职能,但实际上金融办完成担保公司的注册监督后,就失去监管的效能,而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自身权利的限制,不能开展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目前政府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因而担保公司成为经营“融资信用”的“边缘金融公司”。在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以及惩戒等方面机制不健全,其经营的“信用”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和保障,易造成担保公司间的无序竞争和信用缺失。有些担保公司利用借款企业急需融通资金的机会,在与企业私下交易,在借款企业所贷资金中扣除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从而变相提高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加上其运作的隐蔽性,银行不易发现,也无从监督和防范,无形中也增加了信贷资金的风险性。
  
  二、加强对担保公司监管的建议
  
  一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从担保公司的法人组织结构、内部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调查严格准入审查,扶持一批资金实力强、专业人才足、管理水平高、公信度高的担保公司进入担保行业,并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权。二是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办理融担保业务。三是银行业进入机构要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保证担保,从担保公司的法人组织结构、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状等核心指标进行调查评估,防止无效担保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完善贷前法律审查制度,担保手续在贷款发放前必须进行法律审查,未通过法律审查的,不得发放贷款。五是加强贷后监管,严防贷款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向担保公司支付保证金、支付担保费用、清偿债务以及用于其他不符合贷款目的的用途。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保证金一律专户储存,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质押给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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