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就首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冲突问题作出解答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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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高院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在先查封债权人与优先受偿债权人就查封财产应由哪个法院负责处分等争议问题作出指引性解答,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将相关内容整理介绍如下:
确定财产处分法院的原则及考虑因素
方便执行原则即原则上由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处分,避免由查封财产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而产生的执行不便;
终局执行原则即原则上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负责处分,避免因有关案件尚未进入终局执行而造成的执行迟延;
无益拍卖禁止原则即原则上由优先受偿权在先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顺位在后的法院负责处分,避免出现在先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并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
公平保护原则即原则上在根据债权性质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公平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优先受偿债权随着迟延履行期间的增加而增加,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考虑查封财产的种类及其所在地;
考虑优先受偿债权与在先查封债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考虑在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
考虑在先查封债权的数额、优先受偿债权的数额与查封财产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确定查封财产处分法院的三种情形
优先受偿债权的范围
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主要包括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以及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此外,上海高院还对执行法院之间查封财产移送手续、一方系外地法院的处理程序等做了相关解答。虹桥正瀚认为,上海高院上述指引性解答对公平、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规范司法实践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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