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合同债权篇(三)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3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分享到:
81.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系分别根据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相关实施办法,通过用款单位申请、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复的方式进行的,并未体现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被出资单位的意志,不同于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转出资,其性质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故上述债务能否转为国家出资、由谁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转为对谁的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对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
82.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即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
三、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83.不正当竞争纠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因素。
二、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
三、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但不能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84.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85.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无效。
二、当事人之间虽明确选择了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双方委托信用证开证关系的依据,但该惯例在适用上是排除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的,应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6.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了担保不免保证人责任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87.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
裁判摘要
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帐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88.合同违约方仅赔偿签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89.同一标的与他人签二个协议同样生效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以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90.期货交易纠纷案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商律师
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9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92.因双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均应承担责任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93.改制前形成的债务企业仍应承担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9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5.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6.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在股市证券买卖交易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
97.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仍承担责任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98.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99.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100.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101.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02.借款合同纠纷案
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适用合同法。
103.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104.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确认有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105.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应作出有利投保人的解释
当保险合同中的“重型脑损伤”条款与常规医学标准不同,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已就此问题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示,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106.委托收款银行不当付款不应向出票人主张损失
委托收款银行在票据被退、未收到票据款项的情况下,因自身工作过失而向收款人不当付款造成的损失,与出票人不具有法律关系,不应向出票人主张。
107.担保物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制约,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产生消灭的结果。
108.缔约过失责任及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对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合同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109.混同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不良债权转让应当适用权利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财产和经营场所由创办人所有、公司经理由创办人任命、公司员工均系创办人正式员工的经济实体,与创办人构成债权债务混同;债权银行将已经消灭的债权以“不良资产”的名义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确认该权利转让无效。
110.票据被他人申请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票据被他人申请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因放弃票据请求权而不得提起票据纠纷诉讼,但其可以票据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提起侵权纠纷诉讼。
111.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
民间高利融资纠纷中,当事人对借款本金基数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在综合案情并据常理判断放贷形式基础上,依法推定本金基数。当事人若明确约定逾期高利率的,责任范围应包括法定保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及怠于偿还上述本息的逾期利息
112.以公民代理方式谋取经济利益的司法认定
依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既非律师也不具备从事法律服务资质者,以代理方式牟取经济利益,其与他人所签之委托合同应为无效。但如其在代理过程中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资金,依据公平原则,其有权获得对等的经济补偿。
113.民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
合同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于民商事习惯的效力判定;法院适用民商事习惯必须满足确定性、公认性、适法性前提条件;在同一民商事案件中存在不同民商事习惯时,应当遵循民商事习惯的效力层次规则。
114.擅自处分共有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通过合同处分共有财产的,事后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无论其所签合同的名称为“最终合同”还是“不可撤销合同”,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托收银行不承担涉外票据被追索的责任
银行为委托人办理国际汇票委托收款后,收款票据被其他银行追索,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托收银行不承担票据被追索的责任。
116.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物品丢失责任的承担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旅客托运的物品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117.主动替他人还贷可构成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只要其所管理的事务不是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债务人的物质损失和信用损失,那么,管理人和债务人之间即成立无因管理,他们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118.违反公平原则的条件不能作为拒付债款的理由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合同双方虽然约定了付款条件为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但因该约定与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不予支持.
瑕疵借条的认定
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落款日期的字迹、书写时间不一致,对借条的瑕疵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对此借条亦不认可,应认定该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19.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的效力确认
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诉讼中,对传真原件证据效力的审查标准应参照复印件的有关标准进行,并综合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予以审查和确认。
12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产生歧义,应按照约定所使用的词句、借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约定的真实意思。
121.违约赔偿中可预见性与减损规则的运用
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但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22.银行擅自改变存款方式致储户存款损失应担责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怠于防范风险,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改变储户存款方式致使储户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23.银行凭伪造户口簿开户致他人存折被调包应担责
银行凭伪造的户口簿底页开立虚假银行账户,属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存款被冒领,开户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124.因财产保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应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
当事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符合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申请人在行使诉前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权利时,如果履行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无恶意保全的申请错误,即使申请保全金额超出了判决实际支持的金额,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25.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
法官应以商人的眼光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全面综合把握,认定某一交易是否显失公平,不能孤立地就某笔业务利润是否过高下简单的结论,而要联系整项业务综合衡量。
126.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系无效合同
人身安全的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免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127.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后不得反悔或撤回
时效利益抛弃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视为未届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时效利益的抛弃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后不得反悔或撤回。
128.收货人对磋商期间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负赔偿责任
收货人与承运人就倒签提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反复磋商未果,导致货物无人提取并产生巨额的集装箱滞箱费,对此,收货人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129.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种类作为标准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因此,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可予以强制执行。
130.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131.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要确认合同效力首先必须明确合同的性质。当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
132.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运送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由于两种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所以,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如果提起合同之诉,受害方只能主张人身伤害的物质性赔偿,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
133.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运单中虽然规定了减轻承运人赔偿义务、限制托运人索赔权利人的格式条款,但由于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故该条款对托运人未产生约束力。
134.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三个标准
构建表见代理制度的出发点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换个角度讲也是对本人责任的加重。针对现实生活中交易秩序建立得不够完善,诚实信用没有形成市场行为准则的情况,不当地扩张表见代理的适用,过度保护相对人,有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矫枉过正之嫌。
135.违规配载危险品造成船沉货损,海上承运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世界各国海商法普遍适用的特有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国家对风险较大的航海业的关注与扶持态度,但任何权利均不能被滥用。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也为该项权利设定了一道底线,逾越了这条底线,承运人等权利主体就无权享受该项制度的保护。
136.因财产转让所得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定由受让方承担无效
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在财产转让合同中约定“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不应包含个人所得税,否则,构成税收规避,属于私法权利滥用的无效行为。
137.优势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针对某一待证事实,双方当事人都各自提供了相反证据,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而且也都尽了举证穷尽的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法官就应当充分利用优势证据规则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138.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履行时起算
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一直未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并非拒绝履行债务。当然,债权人的债权也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139.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循谦抑原则
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于增进经济效益,法院可限制该解除权的行使。
140.保证人对超额度透支不担责
虽然发卡行、持卡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保证人仅对发卡行允许透支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对超出该额度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41.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接受对方履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接受合同履行标的物一方不得以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142.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发生冲突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所有权系典型的物权,所有人对标的物得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除法律有明定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创设。债权之种类与内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当该两种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排他性,而应给予优先的保护。
143.旅游合同受害方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合同中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依法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赔偿应包括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144.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抵押权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抵押存续的有效期限为基础合同关系的发生期间,违背了抵押合同设立的初衷,侵犯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期间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45.批单尚未生效保险人仍应担责
在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的情况下,如变更保险合同之批单标注的批单生效日尚未届至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批单未生效为由拒绝向变更后的索赔权益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4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撤销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全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如果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147.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148.托运人自装铁路运输发生货损应负举证责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铁路运输发生货损,如到站时货车外观无异状,则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举证证明货损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或证明交付运输时货物是符合运输条件的,否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9.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人的人格利益。投保人发生死亡、伤残等事故,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应适用利益补偿原则。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150.陈武庞诉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金融服务合同案
储户在银行营业大厅被抢,虽然发生在金融服务合同成立之前,但缔约双方产生了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受到侵害,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超级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名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