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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辽金监发〔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日浏览量:来源:辽宁省金融监管局作者:佚名
辽金监发〔2019〕2号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金融发展局:
 
  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有关要求,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今年是地方金融系统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第一年,请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在省内(不含大连)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书》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重点内容
 
  按照13号文要求,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等的相关内容,确定2018年度年审的核查重点为:
 
  (一)企业正常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是否与典当经营许可证信息一致,企业人员构成是否能够满足企业运营需要,企业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有无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等情况。
 
  (二)企业备案登记事项变动情况。重点核查有无擅自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自行转让《典当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三)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股东出资是否真实,有无虚假出资或以各种形式抽逃资金行为;企业营运资金是否充足,企业净资产是否低于规定限额,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问题等。
 
  (四)企业资金来源情况。重点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行为,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行为等。
 
  (五)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报送工商年度报告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重点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六)企业规范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有无收当赃物、动产抵押、发放信用贷款、强迫赎当、违规收取综合服务费或利息、超范围经营、单笔业务或单一客户超比例或超限额规定发放当金等行为。
 
  (七)当票使用情况。包括全部典当业务是否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在线机打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以个人名义从事典当业务等行为,当票填写是否完整合规、有无使用过期当票、自行印制当票、向其它经营者提供当票以及不按规定填写当票、恶意逃避监管等行为。
 
  (八)企业财务合规情况。企业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财政部制定的《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存在哪些问题,有无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现象。
 
  (九)企业信息报送情况。包括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有无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要求各典当行对2018年度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各项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认,确保年度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年审组织安排
 
  年审工作从2019年3月15日开始,到6月28日结束。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与数据核对阶段(3月15日—4月5日)。各典当企业按照方案要求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填写年审报告书(详见附件1、2、3),并聘请资质信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典当行2018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现场检查时提供年审报告书和年度审计报告。期间,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各市金融发展局年审工作培训。
 
  (二)现场检查阶段(4月8日—5月24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通过政府采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作为检查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由检查机构及各市金融发展局共同实施,各市金融发展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各市金融发展局应指定1名人员负责本地区现场检查工作,与检查组共同实施进场检查;机构数量较多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工作人员。检查机构组成的各检查组应至少有1名会计人员,重点对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对现场检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的典当企业,检查机构和市金融发展局要通过实地走访、特快专递、报纸公告等方式,做好取证工作;对拒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现场检查工作期间,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选取部分地区和参检企业进行实地监督和抽查。
 
  (三)初审阶段(5月27日—6月7日)。检查机构对参检企业要逐户形成《年度检查报告》,认真、据实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4),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检查机构意见”栏中要明确签署意见,单体检查报告应包括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本通知明确的年审重点内容应逐项体现)、存在的违规行为和问题、排查出的风险状况,检查事实与评价,下一步整改建议等内容。各市金融发展局要汇总形成本地区的《年审情况报告》,认真汇总相关表格(详见附件5),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各市金融发展局意见”栏中要明确意见,汇总报告应包括综述、存在的违规行为和问题、排查出的风险状况、下一步整改措施、处理意见等内容,其中综述部分应包含基本情况(机构数量、资产及负债、业务经营、利润、纳税等)、运行态势分析等内容。
 
  (四)审查核定阶段(6月10日—6月21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年审材料及地区《年审情况报告》逐一审查,核定企业类别(根据年审情况,在年审中运行良好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予通过年审)。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问题的典当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各市金融发展局负责送达并在整改期满后组织验收;违规严重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各市金融发展局按属地原则妥善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
 
  (五)总结阶段(6月24日—6月28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总形成《2018年度辽宁省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报银保监会,并通报各市。对通过年审的典当行组织开展集中换证工作,统一更换为金融监管局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许可证。
 
  四、年审方式方法
 
  (一)现场调阅典当企业证照、文件、当票、续当凭证、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业务台账、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二)与典当企业股东、高管和员工谈话,抽访企业客户。
 
  (三)借助“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渠道,全面采集典当企业在工商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社会舆情等方面情况。
 
  (四)根据年审需要,走访市场监管、信访、公安、处非、法院等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及取证。
 
  五、年审应提交的材料
 
  (一)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
 
  (二)审计机构出具的2018年度典当企业财务状况审计报告(需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列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三)2018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2);
 
  (四)2018年度典当企业财务状况表(附件3);
 
  (五)2018年度辽宁省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附件4,由检查机构填写);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典当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检查机构核对后当场退还)、典当行法人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典当行和法人股东公司基本情况详细查询单(原件)。
 
  上述材料,请典当企业按顺序依次夹列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内,不用装订。各企业要统一使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制的报告书,不得以自制表格上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金融发展局要指导典当企业必须认真对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各项规定,对2018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整改目标和措施,实事求是地向检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填写年审报告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并对自查及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承担依法经营的主体责任。
 
  (二)各市金融发展局和检查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审核年审材料。对填报不认真、内容不完整、相关数据衔接不一致的,应退回企业重新填报。为保证年审工作质量,检查机构要认真填报《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重点核查内容清单》,加强对审计质量考核工作,凡未按要求进行审计或审计报告缺项的,要退回重审;凡协助造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它参与检查机构,除报告作废外,将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三)各市金融发展局要监督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职业规范,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认真核查企业各项会计数据的真伪,对有关问题短时间内无法查实、函证的,应在保留意见中加以注明,并在编制典当行审计报告正文或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表述:
 
  1.被审计企业的会计科目处理,是否符合财政部《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要求,有无违规处理账目或弄虚作假行为。
 
  2.典当行注册资本是否真实,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占压典当行资金等行为。
 
  3.对被审计企业发生的数额占注册资本10%以上的大宗应收款、其它应收款、应付款、其它应付款及单笔额度超过被审计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贷款和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贷款余额超过企业净资产25%以上的贷款的发生时间、对象、账龄长短等内容要逐笔列示。
 
  4.典当行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各自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附件:1.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2.2018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
 
  3.2018年度典当企业财务状况表
 
  4.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重点核查内容清单
 
  5.___市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
 
  省金融监管局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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