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 >> 行业资讯 >> 监管动态 >> 辽宁监管动态 >> 浏览文章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2日浏览量:来源:辽宁日报作者:佚名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基层法院,各区、县(市)司法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公证服务银行业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司发〔2018〕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精神,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法律制度,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可以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率


1.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债权文书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服务。


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签署的以下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2.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协助公证机构完成对当事人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等与公证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核实工作;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通过修改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将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公证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承担等内容载入公证的债权文书中。


3.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


4.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执行期间内提出申请,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合同项下往来资金结算的明细表以及其他与债务履行相关的证据,并承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或者相关计算公式准确无误。


5.公证机构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执行证书载明的债权债务明确无误,尽力减少执行争议的发生。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需要补充材料、核实相关情况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执行证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以及按照债权文书的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依法列入执行标的。


7.公证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收取部分费用,出具执行证书时收齐其余费用。


(二)充分发挥公证证据效力,防范金融活动风险


1.公证机构可以对融资人、担保人、金融机构产品购买人发表的资金来源、真实意思表示、知悉投资风险等声明、承诺办理公证,固定当事人在融资活动中真实的意思表示,约束和督促当事人履约,避免纠纷。


2.积极开展电商金融、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等交易信息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数据存管公证服务,帮助交易主体固定证据,解决金融主体难以出具有效交易证据等问题,预防和解决金融交易纠纷。


3.支持公证机构在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取证、送达保全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探索发挥公证证据效力在金融执法中的运用,引入公证手段对执法中的各类笔录、电子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办理公证。


4.公证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业务时,及时提醒企业注意避免因相互担保、融资导致的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积极帮助企业防范融资风险。帮助小微企业盘活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便利。积极开展拍卖、提存、保全证据等公证业务,为企业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等提供公证服务,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通过资产整合实现转危为机,努力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充分发挥公证沟通职能,多元化解金融纠纷


1.推广公证机构协助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包括公证送达相关司法文件、参与执行调解。经相关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全证据、保管、提存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对执行中的财产拍卖办理现场监督公证。


2.推进公证机构参与金融行业组织的各类纠纷调解。公证机构可以充分运用公证的核实权,对相关方的承诺书、保证书、和解协议等办理公证。对于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条件的债权支付协议,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加强证据固定和当事方的协议履行率。


3.在金融案件的司法裁判和其他金融纠纷解决过程中,公证机构及公证行业的资深公证员可以为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提供涉及公证的专家意见。


(四)充分发挥公证服务职能,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公证机构应结合自身证明机构的属性,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主动探索尝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公证证明之外的延伸服务,以保全证据、债务人/担保人资质核查、代办抵押质押登记等方式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综合法律服务,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扶企的准确性和资金利用率,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债权纠纷。


三、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落细责任


(一)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主动联系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宣传公证作用,了解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督和指导,鼓励公证机构努力创新服务方式,不断优化公证服务。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杜绝错证,维护公证文书的权威。


(二)人民法院职责


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但不影响其他事项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其他事项予以执行。


(三)负责金融工作政府部门职责


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协调配合银行监管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公证的价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公证服务项目,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学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负责金融工作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发布相关政策、多部门联席会议、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制定指导性文件等措施不断完善金融公证工作。加强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与各金融行业协会的交流对接和业务探讨。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方法途径,狠抓工作落实。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司法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2019年4月19日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