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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1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沈阳市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示范、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金融业加快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沈阳市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2日


沈阳市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市金融业发展,根据《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政发〔2018〕8号)、《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19〕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金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金融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金融专项资金纳入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沈阳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是指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沈阳设立的管辖辽宁省(不含大连)及以上范围的区域机构。


区域性功能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后援服务基地、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沈阳市级分行(分公司)。


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或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基金管理人投资奖励中所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注册地无限制。


核心企业是指由市金融发展局及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按照“处于供应链核心、应付账款较多、本地配套企业多、履行社会责任好”标准进行调研确定,在中征平台注册并实现端口对接,带动其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且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沈阳的大型企业。


第二章    申报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补助的标准和条件


(一)新设机构一次性补助。对于新引进或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如果5年内不迁出沈阳,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落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5年内迁出,则需全额返还补助。对于新引进或设立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于新引进或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于在外地设立分行、分公司并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沈阳市法人金融机构,每增设1家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于在县域地区新设银行、保险分支机构(支行、支公司),按开办费用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新设外资金融机构,参照内资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同等补助资金。对于新引进或设立的各类票据中心、灾备中心、数据中心等金融后援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别参照区域性管理总部和一级分行、分公司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对于新引进或设立的征信公司,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要素市场,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区域性市场,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


(二)新兴金融项目补助。对于研发出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产品、服务或成果,且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或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我市金融创新能力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和金融研究院等,由项目单位所在区(县、市)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组织专家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补助。重大的金融科技项目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每年不超过1000万资金补助。为便于项目监管和效果评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由区(县、市)政府向项目单位核拨。申请的区(县、市)负责年度资金使用的跟踪和效果评估。


(三)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所得,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进行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财税〔2019〕8号)文件规定的,按照“经营所得”征税。


(四)缴税奖励。依据《沈阳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29号),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税款,按照市、区县(市)分成税收分别给予80%的奖励。


(五)股权投资机构设立补助。以公司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按实缴注册资本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按募集资金规模到位的0.5%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对实缴金额达到5亿(含)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申请,秉承“一事一议”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上述补助之外,追加奖励。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补助时按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补助。


(六)办公用房补助。新注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因业务发展需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的1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偿期限不超过3年。政策存续期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迁离我市,如违反规定,承担退回所获奖励及其他违约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奖励。对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向沈阳民营企业提供股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且实际投资期限半年以上,按实际资金到位的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100万奖励。需在投资期限满半年后提出奖励申请。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奖励时按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补助。


(八)企业股改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九)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


1.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到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以辅导备案登记回执为准。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以受理通知书为准;科创板上市申报材料被上交所受理,提供上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上市,以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核准材料为准。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沈阳,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奖励。


企业经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批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并且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境内,或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境外其它地区上市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完成上市再融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新三板”挂牌融资。


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给予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股改已补助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基协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股改已补助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大股东增资除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证券、期货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奖励。对我市证券、期货等分公司以上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服务我市民营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数量不少于2家,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在全市排名前5名的证券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服务我市民营企业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需求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年度服务企业客户保证金总额在全市排名前5名(机构总数不足10家的,取前3名)的期货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一)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企业贡献补助。鼓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培训、融资对接等服务。全年完成10次业务培训或投融资路演、组织2次走进证券交易所(包含“新三板”)等活动,并完成免费服务200户(含)以上我市企业在成长板挂牌,给予100万元补助;完成免费服务400户(含)以上我市企业在成长板挂牌,给予200万元补助。


(十二)企业发行债券补助。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或通过国家核准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以及通过资产证券化完成融资,参照市场公允价格,按照手续费中承销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限在1年期以下(含1年期)的,按照发行债券实际发生的手续费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发行期限1年以上的,按照发行债券实际发生的手续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


(十三)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对符合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省、市、县财政分别分担资金总额的25%、22.5%、22.5%,市财政承担的部分从当年的金融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1.贴息。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万元。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财政部门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2年全额贴息执行,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按3年全额贴息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县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2.奖励。


对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进行奖励,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上述符合中央政策的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省、市、县财政分别分担资金总额的25%、22.5%、22.5%。对超出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由省、市财政各承担贴息资金的50%。


3.补助。


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由市级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1%,由市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一半。市财政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额的0.5%给予小微企业贷款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


(十五)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奖励。对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年末贷款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速达到上年度沈阳贷款增速以上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款0.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于小微企业提供3年期及以下新增贷款的,按照新增贷款金额0.05%给予奖励;对于小微企业提供3年-5年期新增贷款的,按照0.15%给予奖励;对于小微企业提供5年期(含5年)以上新增贷款的,按照贷款金额0.2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获得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十六)保险服务民营企业奖励。对保险机构通过建设工程履约类保证保险等方式帮助我市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问题,按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额度的1%给予保险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帮助我市民营企业开展首台套保险和新材料保险的保险机构,按每家企业承保风险额度的0.5%给予保险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运用保险资金支持我市涉农民营企业或项目,承担风险保额规模增长超过50%的保险机构,按其增长保险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承保我市民营企业员工雇主责任险,保证民营企业稳定健康经营,遇到风险状况下及时恢复生产及还款能力的保险机构,按其当年保险费增量规模给予1%的奖励。对通过保险方式保障我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执行,以及对开展保障民营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的保险机构,按其当年新增保险风险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十七)应收账款试点补助及奖励。


1.补助。


对与中征平台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应收账款平台系统对接的核心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奖励。


对于主动承担核心企业责任义务,带动与其关联的不低于20%的在沈注册供应链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件


第七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新设机构一次性补助的申报要件。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三)征信机构需提供人民银行备案证明;


(四)法人金融机构需提供承诺书;(法人金融机构承诺:如5年内迁出沈阳,则无条件退还所得补助。)


(五)营业执照;


(六)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审批或认定文件;


(七)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新兴金融项目补助的申报要件。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项目计划书;


(四)市政府的审批文件;


(五)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由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缴税奖励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中基协备案证明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按税种明细划分的纳税记录或完税凭证;


(四)市财政局关于市与区县(市)税收分成金额材料。


第十一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五)款,股权投资机构设立补助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中基协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


(四)银行进账单等实缴资本的到位证明;


(五)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六)款,办公用房补助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中基协备案申请;


(三)营业执照;


(四)完税证明;


(五)政策存续期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迁离我市,如违反规定,承担退回所获奖励及其他违约责任的相关声明;


(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新注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注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合同;


(2)租金发票。


第十三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款,基金管理人投资奖励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委托管理协议;


(三)中基协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


(五)银行对账单等实缴资本的到位证明;


(六)股权投资合同;


(七)投资资金银行入账凭证,且截至补助申请日,未提前终止合同的相关证明;


(八)被投企业基本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其他证明企业性质的材料);


(九)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款,企业股改补助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类型证明材料;


(四)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款,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


1.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及买壳上市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回执;(报辅导备案阶段)


(2)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或上交所受理科创板上市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正式申报阶段)


(3)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或科创板上市相关证明材料;(实现上市阶段)


(4)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实现上市阶段)


2.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及买壳上市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发行上市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2)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3.上市公司再融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再融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2)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4.“新三板”挂牌融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正式挂牌阶段)


(2)银行进账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实现融资阶段)


5.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通知书;(正式挂牌阶段)


(2)银行进账单;(实现融资阶段)


(3)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实现融资阶段)


(4)验资报告;(实现融资阶段)


(5)其他融资证明材料。(实现融资阶段)


第十六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款,证券、期货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奖励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


1.证券机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证券机构服务企业挂牌数量排名表及企业挂牌通知书。


2.期货机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辽宁证监局出具的服务企业客户保证金总额排名表。


第十七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一)款,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服务贡献补助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组织业务培训和投融资路演的通知及照片;


(四)开展走进交易所(包含“新三板”)等活动的通知、照片及企业名单;


(五)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企业在成长板挂牌的通知书;


(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款,企业发行债券补助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


1.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公开发行:


(1)国家证监会批复;


(2)债券托管协议;


(3)银行进账单;


(4)承销商承销费发票;


(5)其他融资证明材料。


非公开发行: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


(2)债券托管协议;


(3)银行进账单;


(4)承销商承销费发票;


(5)其他融资证明材料。


2.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企业债券融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债券发行批复文件;


(2)银行进账单;


(3)承销商承销费发票;


(4)其他融资证明材料。


3.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资产证券化完成融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


(2)基金业协会备案确认函;


(3)银行进账单等融资证明材料。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2)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银行回单;


(3)发行债券实际发生手续费的单据。


第十九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三)款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申报。


第二十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四)款由市金融发展局协同市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参照《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沈财社资〔2016〕225号)组织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五)款,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奖励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三)银行机构营业执照;


(四)银行机构信贷业务证明材料;


(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信贷数据确认函;


(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款,保险服务民营企业奖励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三)保险机构营业执照;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五)辽宁银保监局保险业务数据(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业务数据)确认函;


(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关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七)款,应收账款试点补助及奖励相关申报要件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在中征平台注册登记证明;


(四)聘请软件公司招投标材料;


(五)与中征平台端口对接证明材料;


(六)带动其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证明材料;


(七)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信贷业务数据确认函;


(八)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发展局负责根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和维护专项资金项目库;负责申报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负责向市政府申报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每季度对项目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和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配合市金融发展局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配合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项目由区、县(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及初审,报市财政局复审。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补助项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项目、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奖励项目、保险服务民营企业奖励项目和应收账款试点补助及奖励项目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组织申报及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抄送所在区、县(市)金融部门。其他项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报市金融发展局复审。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经审核后,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予以重审。公示期满,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发展局等负责项目审核(评审)的部门需明确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可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评审。市财政局配合市金融发展局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抽取批次计划项目数量的10%进行实地核查。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作出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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