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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0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加强对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现就落实对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对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半征收),是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的规定,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本公告所称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且符合小微型企业条件的,适用本公告。
  
  四、申请困难减半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补充申报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其减免税申请。符合困难减半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五、申请困难减半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见附件2):
  
  1.申请书(具体式样见附件1);
  
  2.表明纳税人所从事行业的资料(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表明纳税人从业人数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工资手册或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的复印件);
  
  4.表明纳税人资产总额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表明纳税人营业收入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利润表复印件);
  
  6.表明所得税汇算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
  
  7.表明纳税人房产、土地情况的资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产、土地资产账页复印件;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各税务所(分局)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审查后报市局复核;复核后再由市局报省局审批。绥中、昌图县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申请书式样
  
  2、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
  
  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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