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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2日浏览量: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者:佚名
  各区商务委:
 
  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有关要求,定于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6月30日开展2018年度全市典当企业年审工作。请各区商务委按照《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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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文件:北京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方案.doc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日
 
  (联系人:地方金融监管三处刘艳丽;联系电话:88011261)


  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方案
 
  一、年审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9年2月11日—3月11日,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准备应提交的年审材料并报区商务委。
 
  (二)初审阶段:2019年3月12日—4月1日,区商务委进行初审、汇总情况、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本区年审工作情况报告和各企业年审材料。
 
  (三)复审阶段:2019年4月2日—5月31日,我局对各区初审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全市年审情况和统计数据,采取审核一批、公告一批的方式,做出典当企业年审决定。
 
  (四)总结阶段:2019年6月3日—6月30日,完成年审报告报银保监会。
 
  二、年审企业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典当企业和外省典当企业在京分支机构。
 
  三、年审主要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六)当票使用情况。
 
  (七)息费收取情况。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四、应提交的年审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
 
  (一)本市典当企业
 
  1.《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表1);
 
  2.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见附表2)出具的《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见附表3)、《2018年度典当企业审计报告》(需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列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有分支机构的,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3.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典当企业章程(需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
 
  5.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的2018年12月份《典当经营情况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6.典当企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二)外省分支机构
 
  1.《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表1);
 
  2.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见附表2)出具的《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见附表3)、《2018年度典当企业审计报告》(需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列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
 
  3.典当企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五、年审结果
 
  根据年审情况,在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予通过年审。
 
  六、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典当企业应认真做好年审工作,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材料,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按照年审工作时间安排,于2019年3月11日前向辖区商务委提交一式两份文本材料。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典当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区商务委要认真组织辖区典当企业参加年审,完成材料初审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确保年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于2019年4月1日前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本区年审工作报告和各企业年审材料1套,须在《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中明确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遵守职业规范,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如实做出《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协助造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报告作废外,将取消其年审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四)参加年审工作的成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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