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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非法放贷定罪标准 为民间借贷乱象补漏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浏览量:来源:现代金报作者:佚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0月22日央视)


四部门关于“非法放贷”认定标准及其法律适用的最新《意见》,很大程度上突破了过往惯例。此前最高法曾批复表示“非法放贷不宜按照刑法第225条来处理”,而现在的说法则是,“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之于此,有观点认为,这相当于是实现了“高利贷入罪”“非法放贷入刑”……在民间放贷乱象迭出并引发一系列恶果的大背景下,这一实质上的“司法解释”应该说还是很有必要的。


有别于许多人的“想当然”,在固有的法律体系内,“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刑法中也并没有所谓的“非法放贷罪”一说。与之相关的、最重要的法律表述仅仅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这一相对克制的立法安排,其逻辑起点显然是“对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充分尊重。但问题是,在新形势下,类似的规定已严重掣肘了公检法的手脚,使得其打击“非法放贷”时往往力有不逮。


过去,只有当“高利贷”“非法放贷”伴有暴力催收情形并导致严重后果时,才可能将之定罪量刑。而这,无疑对警方的调查取证、检方的起诉策略,以及法官能动地理解和援引法条的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在此前提下,一些非法放贷难免被轻纵。为此破局,四部门最新的《意见》可谓正当其时。明确年利率36%以上的,存在所列特定“严重情节的”,可直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大大提高了司法的确定性和威慑力,为民间借贷清乱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意见》还对时下流行的“套路贷”实施了精准“打击”,比如说明确“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也应计入实际年利率”;再比如说,将“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纳入情节严重之列。事实上,前不久四部门就曾发布《意见》,揭示了套路贷非法侵占财物的诈骗犯罪本质,并就相关刑侦过程给出专门指导。而这次,有关“非法放贷”的《意见》再次对此进行说明。由此,治理“套路贷”的法律闭环终于形成。


高利贷、套路贷、非法放贷,很多人对此傻傻分不清楚,但司法层面必须要严格区分、差别对待才是。明确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厘清套路贷的诈骗犯罪本质,这对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维护民间借贷秩序、捍卫金融市场安全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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