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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发展新趋势危害金融秩序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3日浏览量:来源:新华网作者:佚名
  近年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标的额双增,其中2013年,受理案件469件,件均标的19万元;2014年受理531件,件均标的52万元;2015年受理909件,件均标的94万元;2016年受理1009件,件均标的98万元。案件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不仅增加审理执行的难度,也危害了社会金融秩序和稳定,应引起重视。
  
  一、借款数额、利息双高。由原先自然人之间互助、无偿的借贷转变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金额、高利息,且借贷双方均有营利目的的借贷。仅2016年,受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标的超千万的已达9件,最高额达到2750万元。该部分案件的利息均达到或超过年利率的24%。
  
  二、借贷案件类型多样化。由原先的熟人间互助借贷转变成陌生人间经营需要的高利率借款。借款的用途增多,由过去的生活消费型借款逐步变成生产经营型借贷,此比例已上升至50%。借款的途径多样,如通过小额咨询公司、P2P平台或中介人介绍。
  
  三、利息约定方式的隐蔽化。为规避24%利息约定的上限,出借人由原先简单约定年利率或月利率转变为除约定利息外当扣各种费用等方式。如约定手续费、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费,形式上给付第三方费用,实质当扣利息,或采用每月等额还款等方式。
  
  四、出借人经营公司化。由原先的个人随机性借款到个人名义公司化经营。出借人为规避公司借贷法律限制,以个人的名义出借,但公司化的经营。设立财务、律师、中介人等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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