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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民间票据交易“红线”划定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浏览量: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作者:佚名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张玉)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对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及票据清单交易案件中的票据权利等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纪要》,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方面,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这意味着不具有法定资质的票据中介不能参与到票据贴现环节中,票据中介只能做信息的撮合者。”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具体来看,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纪要》明确,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以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模式引发的案件应当引起重视。


一方面,出资银行仅以参与交易的单个或者部分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票据交易存在诸如不符合正常转贴现交易顺序的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并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抗辩出资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出资银行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又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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