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关注民间借贷:营利性借贷须持牌 明确设定利率上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9日浏览量:来源:成都商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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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近年来频频发生。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下称草案)。多位常委会委员、列席人员提出应区分借款合同是否具有营利性,经营性借贷必须持牌,并设置借款利率上限,以此来规范借贷行为。
“经营性借贷必须持牌”
李康委员表示,在所做的初步调研中,遇到的法律工作者、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正规的小贷公司,都觉得应当通过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规范借款行为。认为现在不规范的借款行为扰乱了市场,对规范行为是一种伤害。
综合收集的意见,大多赞同借款合同区分为经营性借贷和民间借贷。无论出借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是从事了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质的放贷就是经营性的借贷,而非民间借贷。经营性借贷必须持牌。
合同法对不持牌从事经营性借贷缔结的借款合同需进行否定性评价,或无效或作为自然之债处理。希望这次在民法典合同编规范借款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是一名法官,她在发言时讲到,2012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持续攀升,到2017年达到1103111件,这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
她同样建议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经营性借贷必须持有由国家依法批准的牌照。同时,借款合同中应该明确对不持牌从事经营性借贷要取缔,并且对缔结的借款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认定无效或者只作为一般的自然借贷,不支持它的利率约定。
“必须设置借款利率上限”
陈军委员提出,为了防范高利贷对经济以及社会秩序的影响,必须对借款利率实行上限限制,“这也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
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在发言时表示,关于借款合同问题,草案第470条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借款的利率,人民银行有规定,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讲到民间借贷不超过24%的利率是合法的。也可以说最高法院规定的24%这样的利率,不管是3个月、6个月还是1年,目前国内几乎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在短期内可以赚到24%的利润。所以这个保护力度太高,应当作出限制,建议在第470条后面增加一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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