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债权债务转化的借款,能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吗?
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将先前的债权债务,重新协商后转化为民间借贷,当事人结算之前债权债务关系,然后由欠债人写一张借条,以借款的形式将原来的债务重新确定为民间借贷,这种由债权债务转化而来的民间借贷,可以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吗?
对此,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协商同意将原来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定标准,法律不应多加干涉,这一行为当然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并非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又将其转化为借款的,意味着出借人并没有实际交付款项的情形下也能产生借贷关系,这与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不符,因此这种转化行为不应当认可。
通过小编整理的实务案例来看,由于债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既可能因为民间借贷而产生,也有可能因为买卖、租赁、劳务等产生;所以只要转化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在实务中大多数法院都认可这种转化行为,按有效的民事行为处理。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问题,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基本案情:杨某东和张某明居住地相近,因经常一起散步而熟识,张某明称与其合伙投资项目可赚取高额利润,建议杨某东出资与其一起合伙投资。2016年8月30日,杨某东向张某明汇款人民币11万元,并由张某明出具收据,称收到杨某东交来的合作款壹拾壹万元正,如需提回合作款,通知后壹个月由公司财会本息归还。
2016年11月14日,杨某东再向张某明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由张某明出具收据,称收到杨某东交来转账人民币伍万元,如需退回本金,请提前告知,届时本息归还。
期间张某明总共向杨某东支付5940元利息,后杨某东的子女发现杨某东与张某明之间的所谓合作行为,认为杨某东可能被骗并向张某明索要合作款项,张某明于2017年1月向杨某东偿还人民币50000元,并于2017年1月7日、2017年1月23日两次书写“借条”或“解决”承诺还款,但均未在承诺日期归还剩余11万元。经杨某东多次催促,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或避而不见。
据此,杨某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明立即向杨某东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以1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张某明答辩称,对杨某东的起诉没有意见,但张某明目前缺乏偿还能力,无法还款。
判决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东先后转账合计160000元给张某明,虽然转账时用途是投资,但在杨某东向张某明表示要取回款项后,张某明先后出具《借条》和《借据》,即投资款已转化为借款,杨某东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明没有提出异议,故法院确认涉案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
张某明在2017年1月7日的《借条》中承诺于2017年1月10日清偿110000元,但张某明没有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杨某东主张张某明清偿剩余借款110000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明虽然于2017年1月23日再次出具《借据》表明于2017年3月31日前还款,但杨某东并没有表示接受该还款期限的变更,且杨某东在本案中主张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收剩余借款110000元的逾期利息,张某明并无提出异议,故法院对杨某东从2017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利息计算标准应以年利率6%为限。
判决结果: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杨某东清偿借款1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点评:本案中,杨某东共计向张某明转账16万元,在转账时双方约定的用途是投资款,后张某明偿还5万元,另有11万元张某明以借条的形式,表明借款11万元,约定按期归还。因此,双方的由最初的投资合作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对此依法确认转化行为有效,并判决张某明偿还借款。
另外小编提醒,对于由其它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的,也有少数法院不认可这种转化,要求按转化前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时会释明原告要不要变更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据充分的,按哪一类法律关系审理,最终不影响诉讼结果,如果变更诉讼请求对案件的结果影响较大的,可以先撤诉,然后再重新组织诉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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