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000万 2年翻5倍?法官抽丝剥茧识破800万居间费实为高利贷“套路”!
近日,浙川公司代表来到成都中院(东区),满怀感激将一块印有“成都中院法官敢担当,中小民企权益有保障”牌匾送到陈勇、叶云婧、傅科文三位法官手中,感谢三位法官识破高利贷变居间费的套路,挽回800万元损失,为公司保留了存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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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000万两年翻五倍 公司陷入绝境
2014年6月,浙川公司因资金短缺,与虞文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由虞文居间促成浙川公司向叶武借款1000万元,居间费用以1.2%/月的利率标准按月收取。同日,公司与叶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利息按1.8%/月计算。
2015年11月,因浙川公司无力偿还借款,该公司与虞文再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费用以13 948 877元借款金额为基数,以2%/月的利率标准按月收取。同日,公司与叶武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3 948 877元,利息按2%/月计算。
2016年6月,浙川公司与虞文第三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费用以18 069 011元借款金额为基数,以1.5%/月的利率标准按月收取;同日,公司与叶武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8 069 011元,利息按2.5%/月计算。
短短两年时间,浙川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经三次结转、三次居间,最终借款金额高达4200余万元、居间费用多至800万元!浙川公司无力偿还高额借款,叶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之后,虞文又因浙川公司未向其支付居间费用,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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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察疑敢担当认定该居间费实为高利贷
虞文提交的《居间合同》《借款合同》、现金收条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三次居间服务已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如果仅作形式上的审查,难保法官不会被“完整的”证据链所蒙蔽。但承办法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敏锐地察觉到本案六份合同之间存在的重重疑点:
其一,三次居间合同签订当日即签订巨额借款合同,中间并无任何居间服务过程;
其二,通过对居间费及借款金额、利息的分析,第二、三次的借款可能并未实际发生,而是在第一次借款金额1000万元的基础上,按3-4分的月利息和对应期限计算得来;
其三,本案三次居间人和出借人都是同一主体,在浙川公司完成第一次借款,已与出借人相识的情况下,无必要再通过虞文促成借款;
其四,虞文与叶武曾在另案中角色互换,即虞文作为出借人、叶武作为居间人与浙川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居间合同》,出借浙川公司100万元;
其五,浙川公司与叶武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对《关于虞文、叶武借款资金谈判纪要》中所载利率协商未达成一致,庭审中叶武对该《纪要》矢口否认。
虽然本案多处关键点存疑,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及合议庭要作出虞文所诉请的居间费用实则为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认定十分困难。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民事推定相关技巧,将每一项间接证据进行完美串联,最终得出上述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点及难点。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反复讨论十余次、仔细推敲五项疑点,形成初步意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又经多次研讨,最终,结合目前民间借贷中存在以各种名目变相套取高息的现实情况,考量借款人借款时的通常弱势,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出借人与居间人的行为实际是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违法行为,依法改判不予支持其居间报酬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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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双翠律师点评
实务中,不少职业放贷人,在《借款合同》之外,采取签订《居间协议》、捆绑销售保险、收取保证金等各种形式,规避利息红线上限。因形式上证据链完整,债务人维权困难重重。但本案的判决,无疑给这类变相高利贷放贷模式敲响警钟,也是给与本案有类似情况的债务人维权提供了借鉴思路,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债务,要积极寻求专业人士固定证据,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能最大可能取得理想的维权效果。
市场在变,司法环境在变,债务人维权意识在变,法官裁判思维也在变,各位职业放贷从业者,你们与时俱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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