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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石家庄中院出台《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8日浏览量:来源:燕赵晚报作者:佚名

燕赵晚报讯(融媒体记者冯月静)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相应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近日,石家庄中院结合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意见》对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的条件、如何适用、纳入和撤出机制以及确系职业放贷人的案件如何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意见》要求,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两年内累计10件以上,且具有相关情形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后,应当对疑似放贷人所涉及案件进行重点监控。同时,《意见》明确指出,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相应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


该《意见》的出台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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