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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未批准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4日浏览量:来源:央广网作者:佚名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银保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央行、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提到,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补充规定》的印发是为了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


《补充规定》提到,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补充规定》印发后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


《补充规定》印发前发生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监督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核实相关情况,积极稳妥推进牌照申领工作。对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应不晚于2020年末。


《补充规定》明确,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补充规定》指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补充规定》称,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此外,《补充规定》强调,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名称规范管理工作。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再担保公司应当标明融资再担保或融资担保字样;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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