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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起诉索要高额利息,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0日浏览量:来源:南通新闻作者:佚名

凌某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却经常性通过向他人放贷赚取高额利息,最近一年里,其作为原告在如皋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多达6件。记者7日从如皋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速裁庭就凌某最近上诉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当庭宣判,判决借贷合同无效。凌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这也是该院首例认定原告为“职业放贷人”的民事判决。


2018年11月,黎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凌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3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2分,如违约借款人承担一切律师费、诉讼费。因黎某未能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今年4月,凌某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黎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等。


审理中,黎某辩称,凌某以放贷为职业,借款利息实际为月利率10%,存在当扣情形,且自己已现金归还部分借款本息。


法院经排查发现,最近一年多时间里,凌某作为原告在如皋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达6件,并且多名被告反映其收取高额利息。通过对本案借贷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深入审查,承办法官判定,凌某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以放贷为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属于“职业放贷人”。


法院审理认为,因凌某的放贷行为属于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相应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高额利息及如违约承担律师费等约定当然无效。结合查明的事实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法院判决黎某向凌某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9万余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驳回凌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初步筛查,如皋法院已确定了33名疑似“职业放贷人”,目前均已纳入名录,并定期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同时对“职业放贷人”起诉的案件将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以从严规制职业放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筹措借款时应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要因一时之急向非正规机构或个人借款,以免人身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记者王玮丽通讯员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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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职业放贷人


一、从案件的数量上,区分职业放贷人


连续三年的时间里,同一原告,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存在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时间里,同一个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同一原,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二、从放贷人的行为,区分职业放贷人


1、从法律法律凭证,是否具有统一格式的;


2、从主体上区分,被告经常会提出的抗辩理由为并不是实际借款人,或者存在放贷人要求借款人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是否以现金方式借出,是否具有现金借出的证据;


4、是否在砍头息的情况,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是否高于约定利息;


5、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庭,或者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


存在以上情况,即使未达到相应数额,也是可以认定为职业放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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