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贷款转借给他人,借贷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应认定合同无效,无论是否收取利息,借款人仅需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孔某与原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13日,被告孔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李某遂从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0元借给孔某,被告孔某向李某出具50000元的借据,并约定于2022年1月16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孔某迟迟未还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向银行借款产生的贷款利息11205.9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孔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的自有资金;如从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花呗套现等方式获取的,无论是否收取利息,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需返还借款本金,出借人要求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并且需自行承担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而且一旦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出借人作为金融平台的用户,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法按时还款,可能还会面临征信等一系列问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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