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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风险 交付凭证保存好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6日浏览量:来源:中国普法网-以案释法作者:佚名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当你缺钱的时候,朋友对你仗义相助,当你手头宽裕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偿还。“欠债不还”,既违背了诚信又会失去朋友。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事件:
  
  熟人借款后“失踪”
  
  王强(化名)与爱人承包了一间社区医院。因赵亚(化名)多次陪伴生病的丈夫到该医院治病,时间一长,两家人便逐渐熟络起来。2014年,赵亚以生意失利、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王强借钱。王强除先后用儿子的银行账户向赵亚转账50万元外,还以现金形式交付赵亚10万元。赵亚给王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万元)”。
  
  2015年初,赵亚在偿还部分钱款后,便不再偿还剩余欠款,王强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便将赵亚告上法庭。由于赵亚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时,赵亚未到庭未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桥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将货币交付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王强持有被赵亚本人书写的借条,且存留有银行的转款凭证,因此,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生效合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而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才生效。所以,借款是否履行,要看付款凭证。王强共向赵亚通过银行转款50万元,虽然他称另外1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赵亚,但不能提交相应付款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赵亚尚欠王强借款本金总数为50万元。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赵亚偿还王强借款本金50万元整,并驳回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须保留实际交付借款证据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在进行借贷行为时,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将相关款项交付情况(包括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当纠纷发生后,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并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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