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典当合同意味着什么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作者:吕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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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0年,上海某典当公司与周某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经周某与典当公司双方同意,双方另行签署了《续当凭证》一份。后因发生纠纷,周某不服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与典当公司间的典当法律关系并不成立。2016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典当系指具备典当经营资格之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附担保物权的借贷法律关系,即典当合同包含借款合同关系与物权担保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两种合同均系诺成合同。可见,典当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典当公司与周某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明确约定周某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典当公司借款150万元,月综合管理率为2.6%。该合同表明,典当公司与周某就本案系争款项的出借以及费用收取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上述合同为典当公司、周某双方自愿订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订立后典当公司、周某间的典当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相应借款合同关系与物权担保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之后,周某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典当公司交付当金,而典当公司亦可依照合同要求周某办理相关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典当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周某所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转自: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 本文原标题《典当合同意味着“诺成”》
转自: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 本文原标题《典当合同意味着“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