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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支付当金 起诉法院判决归还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9日浏览量:来源:中国江苏网作者:通讯员 吴洪武 赵夜
  日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当纠纷,所谓典当,就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2015年7月24日,淮安一典当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章某支付100万元。同年7月27日,双方签订典当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章某以一处房屋作为当物向典当公司申请典当,典当金额为40万元,典当期限3个月,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10月26日,当金利率4‰,月综合服务费率26‰,综合服务费按月付费,利息按月付清。2015年7月28日,该典当公司与章某办理了上述房屋他项权证。庭审中,典当公司自认章某足额支付了当期内利息及综合服务费。典当期限后,双方虽未办理续当手续,但章某实际仍按照典当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综合服务费率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至2015年12月,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
  
  庭审中,被告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法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本案中,该典当公司和章某签订的典当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现典当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已届满,章某应当向原告归还当金40万元。双方约定的当金利率4‰和月综合服务费26‰,合计不超过年利率36%,未超过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所以,章某已经按照该约定支付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不应在当金中予以扣减,典当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遂判决章某偿还典当有限公司当金40万元,及相关的利息、综合服务费、罚息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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