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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的房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浏览量:来源:法邦网作者:沈阳婚姻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出现了很多纠纷,那么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到底对房产分割有哪些影响呢?在本案中原告荆女士结婚后与丈夫共购买了一套房子,离婚时丈夫想独占该房,两人在房产分割上协商未果,荆女士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北京首例相关案件。
  
  夫妻婚后购房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荆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所以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被告李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李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的房产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下一步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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