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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和典当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浏览量:来源:乌兰察布日报作者:佚名
  最近集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典当公司诉屈某的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屈某从原告某典当公司借款30万元,屈某只给典当公司出具了借条,典当公司没有给屈某出具当票;屈某也没有给典当公司提供当物。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典当法律关系。
  
  在实务中如何区分借贷和典当,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别:
  
  一、看主体资格
  
  典当行是一种特殊行业,审批管理手续非常严格。成立典当公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办理典当贷款业务,除民间借贷为一般主体外,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各类银行。
  
  二、权利性质不同
  
  典当中的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并存,借款必须提供有效的当物,有当物才能借款,故典当权的形成是以优质担保物的成立为前提。借款中的质押或抵押只是为主债权提供的担保,因此具有从属性。
  
  三、费利内容不同
  
  典当不仅可以依标准收取相关利息,还可以按规定的幅度收取典当综合费用,但借款合同中质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仅能依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一定幅度内收取利息,甚至有些民间借贷是无偿的。
  
  四、法律效果不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处置方式不同,我国担保法规定借贷关系中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只享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执行时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放弃行使担保权利。但在典当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典当行可将当物按绝当处置。
  
  因此在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上应把握:
  
  一是凡构成要件符合典当法律关系之特征的,不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认定为典当关系,并依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
  
  二是名为典当实为借款,则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
  
  (曹万成王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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