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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徐州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不再审婚姻状况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浏览量:来源:徐州日报作者:佚名
  从9月1日起,徐州市主城区的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了。7月31日,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在新城区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项房产登记的便民新规进行了解读。
  
  7月28日,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称:“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但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本公告事项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主城区施行。”
  
  实施数十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办理房产登记申请人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今为何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了呢?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郝敬良介绍,今年5月初,徐州市正式开始了不动产登记整合工作。到5月底,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基本整合到位。这标志着徐州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自此掀开了新的篇章。6月底,徐州市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正式启用。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及“3550”审批服务流程优化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率先启动了“集成服务模式”,将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放在一个大厅内,办证群众来到这个大厅,享受到了一站式服务,再不用来回奔波。此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在这个基础上,该部门依据“依法依规的同时更要便民利民”登记原则,进一步调整登记审核范围,精简要件,减轻群众办证负担。在这个背景下推出了自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要求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新规。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人介绍,首先,《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办理登记。另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除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外,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其次,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
  
  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新规9月1日先在徐州市主城区施行,以后将扩大到主城区以外范围。
  
  本着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服务宗旨,新规进一步精简了登记受理材料,不仅减轻了群众的办证负担,提升了登记办证的效率,而且也体现了不动产登记依申请登记的这个原则,更尊重申请人的意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发布人: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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