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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所收利息是否应当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浏览量:来源: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作者:佚名
  民间借贷属于私下行为,所以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所得的利息征税现实层面上有所困难,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民间借贷中所获利息也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税的。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中所收利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当缴纳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如何缴纳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二、实践中已有征税的案例2017年9月14日,泗县法院、泗县地税局就民间借贷个税征收实行联合管控。具体操作方法为:该院在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将通知当事人先行到地税主管机关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事人凭完税凭证到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对不配合缴纳个税的,该院将代扣代缴。三、如果拒不申报纳税有可能涉嫌逃税罪。如果个人借款给企业,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案例后附法律依据)等,而且一旦拒不申报纳税,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以下为参考案例。
 
  [基本案情]:2008年6月开始,被告人楼永明与王某约定以7分、8分、9分等不同的月利率借款给王某,共计借款1500余万元,王某不定期不定额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给被告人楼永明。截止2012年8月,被告人楼永明从王某处收到利息收入共计637.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被告人楼永明应缴营业税31.885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0.5253万元,应缴城建税2.23195万元,合计154.64225万元。被告人楼永明经税务机关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裁判结果]:原审被告人楼永明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楼永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纳税款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楼永明所逃避的应缴纳税款数额的依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楼永明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纳税,依法应以逃税罪论处。原审被告人楼永明所提请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逃税罪—民间借贷收到利息拒不申报纳税被判逃税罪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117号附:缴纳增值税的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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