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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与执行中的担保——如皋法院第82期假日广场法庭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浏览量:来源:如皋市委金融网作者:佚名

这是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黄某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某给付劳务费72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查明,2017年,原告王某起诉朱某要求其支付劳务费,后法院判令朱某支付劳务费72000元及利息。


2018年,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朱某给付劳务费。2019年1月28日,被执行人朱某向王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朱某与王某的款项,2019年8月底还清,并提供担保人黄某”,黄某在承诺书落款处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同日,朱某、黄某还出具了“担保书”,载明:关于王某与朱某的执行案,本人自愿提供执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2019年8月底朱某未能还款,朱某所欠上述款项,由担保人黄某偿还,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


现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王某多次向黄某追索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黄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被告黄某于2019年1月28日向原告王某出具“承诺书”、“担保书”,对确定的债务人朱某的金钱给付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意思明确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成立。“担保书”虽然约定了黄某自愿提供执行担保,但该担保书并未依法提交给执行法院,故不属于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与执行中的担保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执行担保是向法院提供担保,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中的担保则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是普通民事担保行为,如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职责,则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也就是说,执行担保,如若对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执行中的担保,必须经过起诉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庭审结束后,白蒲法庭肖剑飞法官就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担保合同纠纷开设普法讲座,向旁听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如皋法院部分退休老干部积极参与活动,就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接受咨询。(通讯员邱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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