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制度的探析和司法实践(3)
(四)出典人为第三人时如何裁判
出典人为第三人是指当物为典当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所有,当物的功能为担保典当债务。在当物为动产时,依物权法占有制度,推定为出典人所有,审理这类纠纷时,并不涉及第三人。在当物为不动产时,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中的角色则不能弃之不理。首先,应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裁判结果涉及当物时,使裁判效力能达到第三人,防止裁判的效力及于案外人的问题发生。其次,应正确认定第三人与承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第三人愿意以自己的不动产作为当物,目的在于担保出典人的债务,第三人似乎处于担保人地位。但是,因担保物是作为当物性质出现,因此,该当物依典当合同约定具有流质性,出典人逾期未支付当金回赎当物的,绝当条件成就,承典人有权将当物收归已有,第三人对当物享有的所有权灭失。
(五)典当企业人格否定的适用
企业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最重要的条件是注册资本金达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了各类工商企业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法律规定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目的在于保证企业设立后的正常运行,保证企业的清偿能力,维护交易安全。这是法律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遵守。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要求的,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并不具有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责任应由设立企业的法人或自然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界定。作为规范典当企业的《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00万元。”而且要求实缴货币资本。这一规定是典当行具有法人资格的最低注册资本条件。如果典当行在设立时未按上述规定实缴,则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4号的批复,认定该典当行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