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汽车质押借款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7日浏览量: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作者:吕月娟 分享到: 牛:《行为人收取被害人主动提出的“赎金”后不予归还所抢财物的行为认定》,《刑事司法指南》,2010年第2集,第215页。 上一页 1 2 上一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及特点 下一篇:典当借款争议多 法官缕析定纷争 相关阅读: 典当借款争议多 法官缕析定纷争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