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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非法借贷担保人也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2日浏览量:来源:海西晨报作者:主父真真 湖法宣

  为别人借款担保一定要小心,如果涉及非法借贷,即便借款合同无效,作为担保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1月30日,厦门某典当公司和王峰(化名)、王娜(化名)签订了“借款合同”,该担保公司借给王峰和王娜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约定了综合费率及利息。当日,厦门某公司、王芳(化名)与该典当公司签订了“担保函”,为王峰和王娜的借款提供担保。


  湖里法院认为,该典当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贷款业务。该典当公司和王峰、王娜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王峰和王娜要归还该典当公司100万元。


  而厦门某公司、王芳理应知道典当行发放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却为王峰、王娜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应对保证合同的无效承担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湖里法院一审判决,厦门某公司和王芳承当借款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