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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结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5日浏览量: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作者:佚名

  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向南昌市某银行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准许对游某、周某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银行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据了解,该裁定也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江西法院系统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2年3月,南昌市某银行与一家实业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于当月向实业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该实业公司以第三人游某、周某商铺为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3月9日,借款逾期,但该公司却未按期还款。7月26日,银行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8月2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就本案组织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实业公司未如期归还款项,申请人南昌市某银行现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就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符合《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遂发出上述裁定。 

  据了解,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担保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2013年1月1日之前,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另外,不服一审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审理期限至少需要3个月。民诉法修改后,此类案件须按特别程序审理,且是一审终审,按照规定,最长审限为30天。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可依据该裁定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