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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5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商报作者:王菁菁
  前不久,天津市高院下发《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妥善处理保全担保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据悉,其中对于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担保、现金担保直接在申请人账户进行冻结的规定,系天津市高院的创新。
  
  据悉,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保全工作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形式或设置额外条件影响当事人行使保全权利;保全担保形式有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银行、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的担保等,以上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申请人以现金担保的,可以选择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保管款账户,也可以存入申请人账户由法院冻结;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解除的保全担保,应当及时解除等。
  
  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该“通知”主要针对的是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工作。据悉,在诉讼过程中选择申请财产保全,虽然不是必经的程序,但在之前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就已经出现过。此次天津市高院的“通知”是对这项工作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典当行而言,在诉讼时选择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地保障抵质押物的安全。接受申请后,法院会对相关的抵质物进行查封或者冻结,待判决结果出炉后进行处置,防止有人对涉案财产进行恶意转移和处理。
  
  而在另一方面,由于在经济纠纷中,不少中小企业本身就是无力还款,如果要求他们在财产保全时再提供大额的担保金,可能会致使其沦落到缺乏资金继续经营的境地。因此,该“通知”中提出担保形式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的后顾之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天津市高院此番举措,与天津市政协委员、金德信典当行执行董事王育英于2013年以向市高院提交的提案有关。据该典当行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王育英《关于请求天津市高院规定法院不收或少收诉讼保全保证金与限时退还诉讼保全保证金的建议》提交后,受到了天津市高院的高度重视,并指派专人多次进行沟通、研究,最终促成了该“通知”的出台。(记者王菁菁)
  
  (来源:中国商网-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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