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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9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李蕾:中央财经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典型案例〗


  1995年,甲某向乙某借款,乙表示只有存单,没有现金。甲便要求借乙的存单到银行质押贷款。乙表示同意,并将总金额为148000元的权利凭证(其中定期存款单11张,票面总金额88000元;在某供应站的集资款收据二张,票面总金额为60000元)借给了甲,另外还借给甲现金2000元。甲给乙出具欠条一张,期限2个月。甲取得上述权利凭证后,即到银行取款,因不知道存单密码而未遂。其后找到某典当行,要求将上述权利凭证典当。典当行的业务副经理丙和甲一道找到乙,丙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以核实用于质押贷款的权利凭证为由,邀其一道到供应站了解了集资情况,获得证实。同年7月15日,甲以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手续银行要核实存款人身份证为由,拿走了乙的身份证。7月17日,甲到典当行将上述权利凭证予以典当。当价13.5万元,典当期限30天。甲未将典当事宜告知乙,也未通知乙。典当期届满,甲未续当,也未赎当。甲与乙约定的借用权利凭证的期限届满后,乙多次找甲催要。甲以种种理由搪塞,并且继续隐瞒典当事实。尔后甲便下落不明。1996年2月,乙向银行挂失,取回了其银行存款本息,向单位领回了集资款。上述二项共计金额175,208.1元。


  〖基本问题〗


  1、典当行是否可以向乙主张赔偿损失?


  2、甲是否要承担对典当行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权利凭证的质押问题,关键是考虑甲与典当行的典当行为是否有效。现阶段,我国典当业扩大了典当经营范围,当物的类型从动产向不动产、财产权利延伸。本案的当物就是存单和集资款收据,即权利凭证。从这一点讲,甲以权利凭证进行典当是可行的。但已出借权利凭证给甲是让其向银行质押贷款,而甲却违反约定将其典当,故出借行为无效。更严重的是,典当行的业务副经理丙核实权利凭证时竟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帮助甲欺骗乙,所以典当行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出借行为无效,以及典当行的行为,典当行为无效。典当行不能向乙主张赔偿,乙采取合法手续,取回自己的存款及集资本息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甲采取欺骗手段将权利凭证予以典当,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典当行的合法权益,甲是主要责任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甲应返还典当行当价13.5万元,并赔偿自典当之日起至返还之止的利息损失。


  〖关联问题〗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内涵、种类及特征?


  〖深度分析〗


  商务部与公安部2005年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内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权利估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是取代债务人(包括第三人)向入质财产权利的义务主体直接行使入质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非财产权利不能做典当业务。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目前有些典当公司的业务介绍中,除上述部份品种外,还设有:国债、国库券、企业债券;店铺、摊位的经营权、租赁权;版权;应收帐款等。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要件和特征有: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质物,即:债务人必须把典当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或第三人称出质人;债权人享有上述财产的权利,称质权人。


  2、依法可让与的财产权,如以亲属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抚养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3、依当事人的特约不得让与的财产权,而第三人知悉有该特约时,该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4、禁止扣押的财产权,如养老金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5、特别法明确不得让与、查封或者供作担保的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6、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渔业权和水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