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某典当行《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浏览量:来源:汕头特区晚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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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行业的国家之一,解放后典当业一度被取缔,改革开放后恢复经营,但典当业目前在我市的“知名度”似乎还不高。不久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典当纠纷案,判令两名当户归还典当行的典当借款1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综合费和律师费。
2013年6月14日,潮阳区海门镇林某夫妻与汕头市某典当行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林某夫妻以一套位于海门镇某住宅小区七楼、建筑面积为119.8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典当行借款15万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期内的月利率为当金的0.4%、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3.6%(即每月6000元),典当期满后借款人应将当金和综合费、利息付清还给典当行。合同签订后,双方向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林某当天收取了典当行的15万元当金。同年12月13日典当期满之后,林某夫妻除付还至2014年1月13日的利息、综合费外,当金15万元及2014年1月14日后的利息、综合费一直没有归还典当行。去年9月,某典当行委托一名律师代理本案的诉讼,向潮阳区法院起诉林某夫妻,并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
原告某典当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典当借款15万元,并支付2014年1月14日起至全部典当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当金每月的4%计)、综合费(每月6000元,暂计至2014年9月13日共为4.8万元),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林某当庭辩称,其借款15万元是事实,但他与妻子的利息已还至2014年8月,利息是每月6000元,没有所谓的综合费;合同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原告也没通知他们续签;不同意负担8000元的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典当法律关系,原告已依约发放借款15万元,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利息按当金每月的0.4%计算,应按所签订的合同执行。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综合费率按当金的3.6%计收,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由于被告的违约致使发生了法律服务费用,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上述律师费用。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林某夫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归还原告汕头市某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典当借款15万元及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全部典当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当金15万元每月的0.4%计)、综合费(按当金15万元每月的2.7%计),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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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现代典当业主要具有资金融通、当物保管、当物销售等三大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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