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某典当公司《不动产典当契约》纠纷案
原告温州市××鹿××责任公司为与被告钱某某典当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鹿××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市××鹿××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9月,被告因经营缺资,向原告要求以其自有房产作为典当抵押当金1000万元。为此,原、被告于2010年9月8日分别签订了三份《不动产典当契约》。约定被告钱某某以其坐落温州市鹿城区灰桥路14号房某某所有权证号:335182,地号285-208-5,建筑面积179.61平方米)作为典当抵押当金300万元;以其坐落温州市鹿城区灰桥路14号房某某所有权证号:335162,地号285-208-20,建筑面积296.93平方米)作为典当抵押当金500万元;以其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株柏路75号房某某所有权证号:374251,地号:125-325-3-2,建筑面积115.92平方米)作为典当抵押当金200万元。上述协议均约定典当期限为半年,即自2010年9月8日始至2011年3月7日止,综合服务费均按当金金额月2.5%计算。上述典当抵押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依约将共计1000万元当金转入被告在温某某行的账户。典当期限届满,被告仅支付综合服务费至2011年8月,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屡次催讨,被告则一直推托回避。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当金1000万元,并自2011年8月9日始按当金金额月2.5%计付拖欠的综合服务费至还款完毕之日止;2、要求确认原、被告的房产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3、《不动产典当契约》复印件三份,证明典当借款事实。
4、温某某行个人业务凭条复印件四份,证明原告交付款项事实。
5、房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三份,证明房产抵押事实。
6,证人胡某民证言,证明原告转账支付当金的事实。
被告钱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现认证如下: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异议,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是具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经营权的合法机构,其与被告签订的《不动产典当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间的典当关系发生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双方应当按《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故对于双方约定的综合服务费按月2.5%计算,并未超过上述规定上限,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当期归还当金,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当金并自2011年8月9日始按当金金额月2.5%计付拖欠的综合服务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了《不动产典当契约》,并对抵押财产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已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享有对被告抵押房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温州市××鹿××责任公司典当当金1000万元及综合服务费(自2011年8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当金金额每月2.5%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确认原告温州市××鹿××责任公司对被告钱某某抵押登记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灰桥路14号房某某所有权证号:335182,地号285-208-5,建筑面积179.61平方米)、坐落温州市鹿城区灰桥路14号房某某所有权证号:335162,地号285-208-20,建筑面积296.93平方米)、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株柏路75号房某某所有权证号:374251,地号:125-325-3-2,建筑面积115.92平方米)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钱某某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温州市××鹿××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钱某某抵押登记的上述典当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