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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当票”不是典当 典当行索高额利息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9日浏览量:来源:北京法院网作者:古章阳

  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典当公司将一家干果经营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28.3万元和三年间高达55.8万余元的利息。


  原告称,2006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被告以其位于延庆县的一处房产及该处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合同中同时约定如被告违约,将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息,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可以重复计算。原告向被告签发两份当票,确定了0.06%的月利率及月2.7%的综合费率。


  2007年2月,被告还款本金25万元及之前的全部利息与综合费,并办理了其中一份借款合同的续当手续,续当金额为25万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3万元。因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及违约金等共计89万余元及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的利息,并要求被告以抵押物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被告辩称,依担保法有关规定,国有土地及地上物不能设定抵押,因此两份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3.3万元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意偿还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虽然签订有“当票”,但从其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不同于传统的一般房屋典当,其实质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据此原告与被告关于逾期还款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息的约定明显过高,对原告超出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与被告除逾期付款利息以外的其他借款和抵押担保约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28.3万元的借款义务,被告未按约清偿借款的本息,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还本付息责任及违约责任,如被告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有权对其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被告关于抵押合同无效及违约金不得重复计算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延庆法院判决干果经营中心偿还典当公司本金28.3万元,利息9.2万余元及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违约金5.66万元,并以抵押的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