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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典当行与叶某、李某典当纠纷案(2010)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9日浏览量: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者:佚名
  叶某、李某申请再审称: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佛城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及法律规定,该调解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二审法院以某典当行取得涉案的房屋,是基于叶某、李某未履行(1997)佛城法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而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房产所取得,并非基于典当行为而取得,驳回叶某、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当。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已查明,1995年2月28曰,叶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自有房屋一座共133.74平方米(座落在佛山市祖庙路39号8座302、304房)及东荣皮革厂厂房设备作典押,向某典当行借款24.5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典当合同书》。由于叶某、李某未能依约偿还本息,某典当行于1997年向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叶某、李某,请求判令叶某、李某还本付息及查封典当物。1997年1月20日,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佛城法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由叶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14.7万元给某典当行。由于叶某、李某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某典当行向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佛城法执字第432-A号裁定书,裁定对叶某、李某位于佛山市祖庙路39号北座302、304房屋进行强制拍卖用于还款。某典当行通过拍卖程序以40万的价格竞得。2000年5月23日,某典当行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某典当行是基于(1997)佛城法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叶某、李某还款义务,并通过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相关司法拍卖行为取得本案所涉的房屋,并非基于典当行为直接取得本案所涉的房屋,叶某、李某以典当行为无效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某典当行返还上述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房产,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叶某、李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叶某、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叶某、李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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