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典当案例 >> 动产质押 >> 浏览文章

肇庆市兆锋典当行有限公司机动车质押典当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浏览量:来源: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作者:佚名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肇鼎法民一初字第72号

原告:肇庆市兆锋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陆慧芳。

委托代理人:王河东,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伟彬,男,汉族,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肇庆市兆锋典当行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伟彬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河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伟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出具当票,编号为NO.441262524,典当期限为2013年7月17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月费率1%,月利率为0.4%。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执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被告以其所有的宝马523LI小桥车办理抵押。当期届满后,被告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原告多次要求归还当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当金本金300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利息9600元(利息从2013年7月17日暂计算至2014年3月1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月0.4%另行计付。3、被告立即支付综合费21000元(综合费从2013年8月17日暂计算至2014年3月1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以本金基数按1%另行计付)。4、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12400元。5、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确认原告对拍卖款具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

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当票,证明原、被告典当借款关系的事实。

网银交易凭证,证明原告按约定将典金300000元支付给被告,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事实。

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因本案典当借款,就宝马523LI小型轿车到相关部分办理了抵押登记。

委托代理人合同,证明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

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

委托付款证明,证明原告委托吴子毅支付典金。

被告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以属其所有的宝马523LI小桥车(车牌号为粤HHE788)办理了抵押权人为原告的车辆抵押登记,并将车辆交由原告保管。当日,原告出具编号为NO.441262524当票,当票记载:当物名称宝马523LI一辆,估价400000元,当价300000元,典当期限为2013年7月17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月费率1%,月利率为0.4%。原告委托吴子毅付款给被告,吴子毅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网银交易将300000元支付到苏少梅设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宝月支行账号为6225680721002294721账户的名下。被告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网银交易凭证上签名确认收到该款。当期届满后,被告没有赎当,也没有续当。

另查明:原告肇庆市兆锋典当行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伟彬债务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2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为典当纠纷,被告苏伟彬在当期届满后,被告不赎当也不续当,应视为绝当。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及《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当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另依照该办法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月综合费为1%,高于规定,应调整月综合费率为当金本金的42‰。又依照该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的规定,原告主张对抵押物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委托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2400元,因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律师费用承担问题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苏伟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肇庆市兆锋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300000元,并支付2013年7月17日起至付清当金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0.4%);支付2013年8月17日至付清当金之日止的综合费(利率按月利率0.42%)。

原告肇庆市兆锋典当行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宝马523LI小桥车(车牌号为粤HHE788)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肇庆市兆锋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445元,由被告苏伟彬负担。该款原告肇庆市兆锋典当行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付,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苏伟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肇庆市兆锋典当行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陈 小 

人民陪审员 李 兴 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间 明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超级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名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制约因素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