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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3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本制度待公司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1、收当时营业员要查验当户合法有是否持有效证件及当物所有权证明。

  

  (1)接受当物要小心谨慎、避免磕碰、摔落。

  

  (2)对贵重物品应戴上手套接取、检验。

  

  (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①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②机动车质押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③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①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②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③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④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⑤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⑥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⑦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5)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续当时当户要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当户由于资金等原因到期不能赎当的,可以续当;

  

  (2)续当应于典当到期前或期满的5日内办理;

  

  (3)当户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当票;

  

  (4)办理续当时,评估员应审核原当票及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续当凭证,续当一次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续当期的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5)保管员应根据续当凭证“保管联”对续期当物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6)出纳员复核续当凭证后,与客户结清前期利息和本息综合费用。

  

  3、当户按期偿还当金本息,赎取当物。

  

  (1)当户赎当须持当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评估员应审核赎取人身份证明及所持当票真伪。

  

  (2)出纳员收取本金利息,确认结清后,开据“收款单”。

  

  (3)保管员见出纳“收款单”保管联后,方能按当据编号入库取物。

  

  (4)保管员对当物出库必须登记销号,并将当物与当票核对无误后交当户当面拆封,清点核收。

  

  (5)赎当时,当期不足5日,按5日收取费用,逾期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规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本制度待公司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当物的查验

  

  1、查验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对当户出具的有关证件初审后应电话或委派人查询核实。

  

  2、查验当物是否属于禁当物品,国家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共列八种禁当物品。

  

  3、查验当物权属真伪。

  

  (1)当物必须是当户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他人物品典当,典当人应持有委托书。

  

  (2)共有财产典当,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3)查验当物来源是否合法。一要核查当物原始发票,查看购入日期、金额是否经过涂改。如发票遗失,可单位出具证明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二要通过观察询问,了解当物的特点、操作、维护等方面问题,检验当户对当物的熟悉程度,判断其所有权是否真实,防止收当诈骗犯、盗窃犯的赃物。

  

  4、查验当物的真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成色等。防止以假冒真、以劣充好。特别当物还必须到相关登记部门去查询、登记。

  

  (二)当物的保管

  

  1、当物保管要设专人负责,建帐登记、分类、核算,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票相符”。

  

  2、当物入库前,管库员应先审核入库单,检查是否有经理签字,是否有单有物,当票保管联是否与实物相符,当物封袋是否有破损、豁口。

  

  3、当物入库后,应按当号顺序放入保险柜或货架。

  

  4、当物摆放应稳妥、有序,活当、绝当物品应分架(箱、柜)存放,各类标签拴挂应牢固粘贴,做到签章清楚,字迹工整,内容齐全。

  

  5、要经常检查当物是否发生霉变、虫蛀、被窃现象。

  

  6、保管发生交接班时,要有交接记录,交接双方签字。

  

  7、当物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8、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时,要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但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时,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本制度待公司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五大项安全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典当行必须全力配合,为做好这项工作,本公司特制定以下制度,以便严格遵照执行。

  

  (一)对公安通缉的情况,在平时的典当业务中,要特别加以注意,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这是本典当行及全体员工必须尽到的一项重要义务。

  

  (二)对公安协查核对的事项或问题,本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立即进行查找核对,并在工作中做到认真、全面、准确、符合要求,或按公安机关的意见,由公司详细写出协查核对报告,报送公安机关,直到问题的彻底解决。

  

  (三)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辑协查核对通知,以及通辑协查核对的整个过程,公司知情人员要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对其保密,对其有关档案要送档案室严格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

  

  (四)本公司要经常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工作,保持与公安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一切犯罪行为,切实把社会的治安工作搞好。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本制度待公司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是《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健全安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安机关避免典当中可疑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典当行必须制定其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在收当、验当时,要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若发现以下当物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可疑情况。

  

  1、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2、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3、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4、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5、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6、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二)本公司在收当、验当时,除上述物品不得收当,并及时报告外,若发现可疑人员、其它可疑物品及疑点的情况,同样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并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公安机关控制可疑人员及物品,做到知情及时上报,决不纵容和隐瞒。

  

  (四)本公司要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典当的有关统计台帐,如实全面的统计记录典当的每笔业务详细情况,特别是对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另外,要严格档案管理,按规定保存好有关资料,以便备查,录相资料至少保存两个月以上。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本制度待公司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1、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和《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

  

  2、保安人员要经过业务培训上岗,并定期的进行防范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3、配备各种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及器材,并保证各项设备、器械完好有效。

  

  4、保安人员要严格按照《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重大和突发性事件,保安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请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维持秩序,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工作。

  

  6、保安人员要遵纪守法,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上岗执勤、守夜、护卫、巡逻、检查等工作,预防责任区内发生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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